為此,唐朝設置了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管。如在宮廷內設置了尚食局和太官署,專門負責掌管膳食。地方上由於私營手工業的發展而聚集了許多私營作坊,如糖房、粒糕坊等,唐代采用行會制度進行基層管理,每壹行業形成了自己的行規和行神,有公推的“長老”,對內掌管行務,對外則是該行業的代表,負責處理行中事物。而官府對市場的監管,也納入官員的考核範圍。凡在考課時,列於中等以上的官吏,可升官加祿;反之,則要降級罰祿,情節嚴重的,甚至要受到罷官的處分。
唐代對於食品安全的監管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也十分嚴厲。據《唐律疏議》記載:“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余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壹年,以故致死者絞。”法典之重可見壹斑。
從唐代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可以看出,政府不但設置了配套的職能機構進行監管,而且還通過行會進行行業自律;最為重要的是,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都施以重典。以史為鑒,面對當今日益復雜的食品安全形勢,只有對違法分子施以重罰,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摘自:《同舟***進》作者:李文釗,原題:唐代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