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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做為了自由我們做了法律的奴隸?

這是古羅馬思想家、法學家西塞羅的名言,意思是說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和規範,不能損害他人和社會的的利益,不得侵犯公序良俗,自由代表的是正當的權利,自由的行使以他人的權利為界限。

英國洛克說過,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法律對自由既是限制也是保護。自由只有在法律下的相對自由,沒有絕對自由。法國大革命後的巴黎、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國,是革命偽裝下的絕對自由,人們打著革命的旗號拋棄法律,肆意妄為,產生的結果是革命者被革命,國家主席遭到不公正待遇,人權遭到踐踏。

這句話從自由是受限制的權利這壹角度上來理解就可以了。

當然,如果妳還要再深入討論的這句話的正確性與否的話,妳可以從法律的正義性和非正義性,即善法和惡法的角度來論證我們是否應該做、值得做法律的奴隸。即便是善法,基於法律固有的局限性:不周延性、滯後性、僵化性、含糊性,我們能否突破法律實現自身自由,突破的條件是什麽,範圍包括哪些,進而用自由之突破推動法律進步,這些都是可以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