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孟德斯鳩
3、支配和統治壹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專制政府中是永遠高舉著君主的鐵拳,但是在壹個人民的國家中還要有壹種推動的樞紐,這就是美德。——孟德斯鳩
4、法律是壹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壹切社會思想和道德。——柏拉圖
5、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權力。人在天性上類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類。——巴爾紮克
6、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愛獻生
7、如果說就某特定國度的特定時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麽把它放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考察,法治社會的法律又是壹種永恒的理性對話過程。它是壹種“對話”(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種不同的觀點及利益的交鋒與辯論中不斷獲得產生、變更與發展;它是壹種“理性”(retional)對話,乃是指這種對話在本質上是壹種平和而非暴力的說理過程。——張千帆
8、法律人不應該倡導過於激烈的變革,因為激烈的變革導致的結果是社會秩序的進壹步的喪失,所以西方有壹句古老的諺語叫:槍炮作響法無聲。槍炮作響的時候,法律就沒有辦法生存。所以我們都不希望這個社會發生太過劇烈的變化。——賀衛方
9、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麽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亞當·斯密
10、壹個細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經常地從純自然的環境中產生出來,而壹個強烈而持久的期望,則只能來自於法律。——邊沁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11、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12、造法易,執行難。
13、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14、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學家的***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16、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17、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18、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19、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20、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沖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21、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22、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23、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26、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27、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麽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壹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壹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31、在壹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32、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麽司法。
33、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壹視同仁、人人相等。
34、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35、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壹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37、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壹,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38、如同人們壹般所理解的壹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39、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制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40、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41、法律沒有禁止的,(名人名言 www.lz13.cn)都是公民的權利。
42、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43、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44、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罪惡,壹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45、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46、壹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47、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壹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48、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49、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壹紙空文。
50、我已經發現,混亂和壹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敗的法制有關。
51、良好的秩序是壹切的基礎。
52、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麽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53、法律的目的是創造壹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54、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5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56、正義可以提升壹個民族。
57、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58、以無情的目光論事,壹慈悲的目光看人。
59、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60、壹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壹場冗長的官司。
61、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壹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62、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63、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裏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麽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64、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65、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66、如果同壹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借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67、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裏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8、法包含著壹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壹本數學教科書裏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麽,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69、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壹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70、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71、自由人得名於自由壹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72、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壹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壹義。
74、壹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
75、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放棄人的權利,甚至於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壹個人放棄了壹切,是不可能有任何東西作補償的。這樣壹種放棄於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誌失去全部自由,就等於使自己行為失去全部道德價值。
76、壹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壹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壹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7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壹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78、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集體,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過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壹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壹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我要說,壹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於法制的理論。
80、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壹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系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
81、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82、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83、不知事實可以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84、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85、法律不會強迫壹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6、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為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87、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88、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為所欲為。
89、如果語句中並無模棱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壹項基本原則)
90、壹旦合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盡量做出有助於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91、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92、沈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93、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評)
94、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實就等於不存在。
95、當壹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96、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97、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98、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壹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壹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99、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100、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