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裏士多德的真善美 思想
亞裏士多德認為,自然事物和人工制品,都是由於四種原因而存在:即,①質料因——事物構成的物質性元素;②形式因——事物的實現形狀; ③創造因——事物形成的動力;④目的因——事物形成後所要達到的效用。 創造因、目的因歸又屬於形式因,因此,壹切事物主要是由形式因和質料因構成的。 潛能——質料(潛能的存在) 事物存在狀況: 實現——形式(潛能的實現) 事物的形成過程:質料(潛能)——形式(實現) 自然事物從潛能走向實現,形式因(含有動力因)是決定的因素。(這種動力也來自事物本身的壹種“缺乏”)。事物的“形式”,就是事物的本質。壹粒種子自身就有長成壹棵幼苗的內在原因和動力。先有雕刻家的構思,大理石才會變成具體的雕像。 質料因與形式因之間也處於變化之中。每壹個事物都有形式因作為目的和動力,由此可見,具體實體也有由下到上的等級。實體越往上,質料或潛能就越來越少,形式越來越純粹。上溯到最高的實體,推至最高因,就是永恒的“第壹推動者”。它推動別人,自己不動,是壹種純形式的實體,沒有潛能和質料,是壹種生命和心靈,類似於阿那克薩哥拉(Anaxagoras 約公元前500——428年)所謂的“心靈”(Nous)。亞裏士多德又把它稱為“神”。最高因(神)是壹切事物運動追求達到的最後結果和最高目標,也是壹切事物產生、發展的最終動力和根本法則,同時,它本身也完美無缺,也是至高無上的善。 因為善本身就是完美,所以事物內在的這種善的動因,實質上也是美的動因。因此,自然事物都有美與善的趨向,它們的生長過程,就是美與善的顯現過程。因此,說到底,美是壹種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是因為它善。美不等於善。“善常以行為為主,而美則在不活動的事物身上也能見到”。醜和惡的事物,只是事物自然發展受到阻礙、歪曲的結果。 自然事物具有趨同美的本性:從無生命的無機界,到奇花異木的植物界;從珍禽異獸的動物界,到聰明理智的人類;從光明璀璨的日月星辰,到遼闊無際的宇宙,整個自然界顯得異常和諧、完整,像是壹個萬能設計者精心設計的藝術品。它的存在,就是美的法則的證明。 事物發生、發展的最終動力和根據是善,美是外在形式,這個觀念接近基督教思想。 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勻稱與明確”: 他說:“壹個美的事物——壹個活東西或壹個由某些部分組成之物——不但它的各部分應有壹定的安排,而且它的體積也應有壹定的大小;因為美要依靠體積與安排,壹個非常小的東西不能美;因為我們的觀察處於不可感知的時間內,以至模糊不清;壹個非常大的活東西,例如壹個壹千裏長的活東西,也不能美,因為不能壹覽而盡,看不出它的整壹性(wholeness)。” 美就是“整壹性”。“秩序、勻稱與明確”就是“整壹性”。“整壹性”既不是單壹,也不是雜多,而是像音樂壹樣,五律調和,八音克諧,在豐富復雜的多樣性中又保持統壹性。“整壹性”是藝術作品的標誌:“美與不美,藝術作品與現實事物,分別就在於美的東西和藝術作品裏,原來零散的因素結合成為統壹體。”而“悲劇也是對於壹個嚴肅、完整、有壹定長度的行動的模仿……史詩的情節也應像悲劇的情節那樣,按照戲劇的原則安排,環繞著壹個整壹的行動,有頭、有身、有尾,這樣它才能像壹個完整的活東西,給我們壹種它特別能給的快感…… 所謂“完整”,指事之有頭、有身、有尾。所謂“頭”,指事之不必然上承它事,但自然引起它事發生者;所謂“尾”,恰與此相反,指事之按照必然律或常規自然的上承某事者,但無他事繼其後;所謂“身”,指事之承前啟後者。 同時,他還指出,悲劇、史詩等敘事性藝術作品“整壹性”的內在根據還是“可然律、必然律”。“整壹性”是個體中壹種統壹的運動,它以內在的有機性而使個體具有豐富而又壹致的性質和特征。從事物的最高因來說,這種“整壹性”的根源來自於最高的善。 因此,“整壹性”既有感性的形式特征,又具有精神的、理性的根源。這種美,與外在形式相關,也與精神和理念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