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住友事業精神”,就是以住友家祖――住友政友(1585年~1652年)遺留給後人的商業心得《文殊院旨意書》為基礎,經過住友家族的先人們代代發展並得以深化的產物,其要點在1882年制定的住友家法中被首次列為條文,並於1891年匯總為住友家法中的 “營業要旨”的2個條款。之後,“營業要旨”雖經若幹字句修改,但內容未有任何修改,並壹直傳承至今。
第壹條表示住友事業精神的基本“重視信用”至關重要。換言之,就是要“始終不辜負對方的信任”。
第二條在前段明確地指出,住友作為企業,必須迅速、準確地適應社會的變化,以追求利潤。決不可滿足現狀,要積極進取,不斷謀求事業的興盛。後段則告誡 “不可追求浮利,不可輕舉妄動”,重申信用和求實的重要性。“浮利”是指暫時、眼前的利益或追求輕而易舉的利益,並含有悖逆道義的非法利益。
此外,住友素有“尊重人材”和“重視技術”的傳統,以長期可持續的觀點長年經營銅礦山事業,並憑借多年積累的經驗總結出“遠大計劃 ”,並且,在追求利益的同時重視公益,以貢獻於國家和社會的事業為重,奉行“利人利己、公私兼顧”的信念。雖然這些並未以條文形式加以規定,但這種住友所獨有的精神與 “營業要旨”融為壹體,至今仍在住友集團的各公司中脈脈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