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犯罪認識是否明確,犯罪故意可分為同壹的犯罪故意和概括的犯罪故意:
1.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認識的具體內容並不明確,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根據行為人認識的具體內容的不同,
概括的犯罪故意可以分為對行為認識不明確的概括故意、對行為對象認識不明確的概括故意以及對危害結果認識不明確的概括故意三種.對於概括故意的犯罪,應該考察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及其結果,在概括故意的範圍內按照主客觀統壹的原則予以認定.
2.同壹的犯罪故意是指對於具體內容認識明確,且連續實施了多個同樣的犯罪行為.
擴展資料
中國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即由行為人的意識、意誌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作。哲學上認為,行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在外部的客觀活動,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往往受到犯罪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支配和影響。
從這個角度講,有什麽樣的危害行為如果要認定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與之相適應;反過來,有什麽樣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諸行為,也就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為與之相適應。即“無罪過則無犯罪”及其衍生的“無犯罪即無罪過(此處罪過僅指犯罪故意和過失)”的刑法格言。
“無罪過即無犯罪”這壹原則的前提是判定“罪過”的存在與否從而斷定犯罪的構成與否。該原則強調的是“罪過的成立進而導致犯罪的成立”。
犯罪的成立,不僅要證明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且必須同時查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罪過,如果只有危害行為而缺乏罪過(故意或過失)則不能成立犯罪,否則便會陷入客觀歸罪的泥潭。
即無犯意行為不為罪。犯罪故意和過失是認定任何壹種具體犯罪所必需的內心因素,並且根據這種內心因素去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還是過失,
犯罪故意中希望還是放任,犯罪過失是過於自信還是疏忽大意,進壹步斷定行為人出於何種故意及何種過失。“罪過的有效性”,是判定罪過是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的標準,並且這壹標準並非是孤立存在的。
刑事責任要求單個犯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同時具備或同時發生。更為確切的說,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必須“激發”其身體行為實施特定犯罪。
因此“罪過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指導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的危害行為,才能認定該罪過有效的性質。這壹特性將犯罪主觀心理態度與犯罪客觀危害行為緊密聯系在壹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懲罰意向”等原則的,也是堅持犯罪主客觀要件相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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