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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份……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壹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所以,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壹、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