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Insurance或insuraunce)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1],也是壹種在滿足合同條件時(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
保險,在經濟上是分攤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法律上是壹方同意補償另壹方損失的合同行為,社會上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風險管理上是基本方法。
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大類別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類,小類別按照保險標的的種類分類。
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三、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壹定地域範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四、海上保險實質上是壹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壹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五、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六、各種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汽車保險、航空保險、船舶保險、鐵路車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