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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3條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即某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罪,對犯罪處什麽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也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壹來自拉丁語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高度概括。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所明確的“適當的法定程序”的原則,而後,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合,形成壹種與當時封建刑法擅斷相抗衡的壹種思潮,廣為傳播,並以三權分立學說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其理論基礎。從罪刑法定原則近兩百年的發展演進過程中,可以發現,其基本精神乃是通過消極地限制刑罰權以積極地保障人權;其基本要求乃是通過刑法的確定性和絕對性來實現其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機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也隨之進壹步增強,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會呼喚罪刑法定。

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條中莊嚴宣告了這壹基本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但對於這壹表述,有的學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國特色”;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有兩個基本方面,第壹個方面是其積極側面,第二個方面是消極側面,並且積極側面優於消極側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正確適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是第壹位的;防止刑罰權的濫用,以保障人權,這是第二位的。我認為,正是由於這種“中國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則應然性與實然性的沖突。我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思想基礎①)是由刑法與民主的關系、刑法與自由的關系、刑法與秩序的關系決定的:是為了實現人民意誌,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必須實行罪刑法定原則。這壹原則折射出當代中國是以依法治國、保障人權為其價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實現刑法對人權價值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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