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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當意外來臨時,誰的成本最低,誰的責任就越大?

進來在讀薛兆豐老師的《經濟學講義》,書中的案例有趣、觀點獨到~值得慢慢回味。

人們常常把“權利的行使應以不傷害別人的權利為界”這句格言,作為解決糾紛的金科玉律。

所有的傷害都是相互的,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如何才能公平?

“兩家相鄰的酒店,左邊的酒店有壹個漂亮的泳池;右邊的酒店,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蓋壹幢14層高的副樓。要是樓蓋起來就會擋住左邊酒店泳池的陽光。泳池沒陽光,客人就會減少,酒店收入就會受到影響。於是左邊酒店跑去法院,要求頒布法令,禁止右邊的酒店在自己的土地上蓋副樓。如果妳是法官怎麽判?”

這些糾紛都是由於爭用未界定產權的資源而產生,雙方的地位本來是相等的,如果禁止壹方的行為,那另壹方就會受到對方的傷害。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理查德·愛潑斯坦曾提出壹個觀點。他說,如果爭奪資源的雙方是同壹人,那會發生什麽情況?

如果兩家酒店同屬壹人,他會問,泳池的陽光不受幹擾,能帶來多大收入,14層副樓修起來能帶來多大收入?如果副樓的收入遠遠大於泳池的收入,那他當然會把副樓建起來。

書中,斯科的看法別具壹格:不是壹方在傷害另壹方,而是雙方為了不同用途,在爭奪稀缺的資源。

誰付出的成本最低,誰就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

現實生活中。我們買了鞭炮回家,不會因為鞭炮是我的,家是我的,就非要把鞭炮放在爐子旁邊。相反,既然鞭炮、爐子、家都是我的,那我就得考慮如何把避免意外的成本降到最低,當然就是要把鞭炮放得離爐子遠些更好。

科斯的意思是說,用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來決定誰贏。

自己的理解是:酒店蓋副樓和酒店泳池的陽光案例中,蓋副樓成本是立即產生,看得到的成本,陽光泳池的損失,是未來可能會發生的預估,按科斯理論,副樓勝訴更具優勢。另種合作***贏:副樓如果可以贏得足夠大的收入,那蓋就是了,泳池那邊嗎,不成我收了妳,二合壹,資本市場或許就是這麽玩?成本高責任小是吧~

通過這種責任分攤方式,整個社會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總成本就會降低。

關於社會成本問題以及科斯洞見,薛老師認為未必是科斯聰明,很可能是因為其他人都犯了糊塗。因為事實在很多案例裏,大家都不自覺的摻入個人情感,有了先入為主判斷,而只有科斯看到了糾紛背後與資源征用相關的、中性的經濟本質。

“旁觀者清,當局者迷”有沒有?

有趣的經濟學~每日自省,遇事不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