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權利與義務的含義,分類及其法律意義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是馬克思著作中壹句廣為人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們對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卻並不壹致。 國內很多頗具權威性的論著和教科書都認為,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這樣壹個事實:在法律的領域中,存在著壹種權利,就必定同時存在相應的義務;存在著壹種義務,也必定同時存在相應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之間有壹種互相對應、 互相依存、互為條件的關系,離開了任何壹方,另壹方就無法存在。例如,沒有某種債權就談不上相應的債務,沒有某種債務就談不上相應的債權。筆者認為,這種理解與原意相去甚遠。根據我個人的管見,馬克思的格言不是壹個關於事實的陳述,因而,其用意並非是要指出權利與義為互相對應、互相依存、互為條件的事實。相反,它是壹個與事實無直接關系的關於價值的陳述,意在闡明什麽樣的權利和義務是正當的、合理的。事實陳述回答事實是什麽的問題,價值陳述回答應當是什麽的問題。如果把壹個價值陳述當做事實陳述去解讀,在理解上就難免南轅而北轍。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句話是馬克思在1864年起草《國際工人協會***同章程》時把它作為制定規則、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如果這句話所要說明的僅僅是這樣壹種事實:權利和義務總是互相對應的,那麽,就沒有必要鄭重其事地把它宣布為壹種指導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權利與義務的原則。因為:第壹,它是壹個眾所周知的常識,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了解並理解這壹點;第二,也沒有任何人否定這壹常識,連封建領主都會承認,主人的權利對應著奴仆的義務,奴仆的義務對應著主人的權利,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依存、互為條件的;第三,訂立規則的立法者無論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都不會妨礙權利與義務互相對應、互相依存和互為條件的事實關系。顯然,這種奇特的立法原則是永遠不會出現的。 如果把馬克思的這句話當作價值陳述來解讀,其涵義就十分清楚了。馬克思在章程序言的壹開頭就指出:“工人階級的解放鬥爭不是要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特權,而是要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並消滅任何階級統治。”在序言結尾處又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宣布為制定規則的基本原則。這說明,格言的真正意圖在於闡明,根據工人階級的價值準則,在壹個合乎理想的社會規則體系中,權利和義務應當保持何種關系。換言之,它回答的是立法者應當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問題,而不是權利和義務實際上是如何相互聯系的問題。 馬克思這句可為法式的格言表達和包含著壹種重大的法律價值觀,它至少有以下四點基本的意思: 第壹,特權不是權利。所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指的是立法者在訂立規則時,如果象等級制度中那樣,使壹些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那麽,這種權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權利。權利在本質上意味著某種正當性,而“無義務的權利”則因失去了正當性而喪失了自己的本質,它異變為壹種不正當的特權,因而,人們的理由不再把它當作權利來看待。在這裏,如果把“沒有義務的權利”當作事實陳述來解讀,它就是壹個與事實明顯相悖的錯誤陳述,因為事實上有“無義務的權利”,等級特權就是“無義務的權利”。不過,真正發生錯誤的不是作出陳述的作者,而是誤解了作者的讀者,這再次說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是壹個價值陳述,它不過是向人們宣告,根據立法者的價值標準,“無義務的權利”僅僅是不正當的特權而不是權利,它是不值得人們予以尊重的。 第二,特權不能產生義務。所謂“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指的是立法者在訂立規則時,如果使壹些人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那麽,這種義務也就不再是真正的義務。與“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壹樣,“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不能當作事實陳述來解續,因為事實上確實有“無權利的義務。”等級制度中作為社會多數的下層群眾(如農奴)就承擔著沈重的“無權利的義務”,當時的立法者所以要向他們施加這種義務約束,其目的就在於保障“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作為壹個價值陳述,“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是在向世人宣告,根據立法者的法律價值觀,為保護特權而設定的“無權利的義務”是不正當的,這種義務因其來源的不正當——它來源於特權,是適應特權的需要而產生的——而難以成為真正的義務,因而,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要求別人去履行這種義務,相反,拒絕這種義務的行為有著充分的理由。 第三,真正的權利意味著法律上的平等對待。“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是壹句否定式的價值陳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權利與義務時什麽做法是應當避免的。但是,作為壹種立法的指導原則,僅僅指出什麽是不應當是不夠的,它還必須以肯定的形式向立法者表明應當如何安排權利和義務。所以,這壹格言實際上是用否定的形式表達了壹種肯定的思想。當它否定的特權是權利的同時,也包含著對權利是什麽的回答。我們由此作出下述推論也許不致於違背了陳述者的本意:“無義務的權利”所以不是權利,是因為它體現了法律上差別對待的精神,從而喪失了自己的本質並異變為特權,因此,要使權利成為真正的權利,就必須使之成為《***同章程》開頭所說的“平等的權利”,這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權利和義務時要堅持法律上的平等對待。結論就是:特權不是權利,也不值得尊重,平等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權利,才應予尊重。 第四,平等的權利才產生義務。既然為適應特權的需要而產生的義務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因而不成其為義務,那麽,如何設定義務才會使之具有合法性?什麽樣的義務約束才是人們應當服從的呢?實際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壹否定式陳述已經明白無誤地作出了回答:義務不能來源於特權而只能來源於權利,正是為了使人們普遍享有的平等權利得到保障,立法者才有理由把普遍的義務平等地施加於每個主體身上。如果說“無權利的義務”是來源於並服務於不正當的特權,因而它完全違背了現代的法律價值觀,那麽,真正的義務則應當是權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它來源於並服務於平等的權利,也只有這種平等的權利所要求的義務,才是我們的法律所承認、我們每個人都必須認真對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