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為: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壹事不再理是訴訟原則之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壹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最早是羅馬***和國時期民事訴訟的壹項原則,也適用於刑事訴訟,後為封建社會所承接。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
擴展資料:
壹事不再理在法律中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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