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專制和恐怖的統治是酷刑長期存在的政治制度原因。美國學者P.W.Kahn指出:“在民主時代之前,酷刑是主權權力的傳統工具。”
二是與歷史上的刑事證據制度有關。例如,歐洲大陸國家長期采用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宗教裁判所”訴訟的法律證據制度。第三,各國歷史上都有強制被告人證明有罪和有罪推定的司法傳統。英國大律師、刑法歷史學家l·o·派克(L.O.Pike)指出:“酷刑的整個理論是,被控刑事犯罪的人應該盡可能證明自己或他人有罪。”
第四,對特定群體成員的輕視和歧視是酷刑長期存在的身份制度或社會原因。在人類歷史上,人並不是生來平等的。基於出身、家庭狀況、地位、等級、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立場等的地位等級和歧視。壹直伴隨著人類社會。第五,除了上述制度原因,人性本身也是刑訊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人性是復雜多樣的,既有善也有惡。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