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第88號令發布的《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已經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號令《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同時廢止。《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現的壹項基本內容,是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壹條 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三條 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 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第五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