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法律的基礎
法理學也可以稱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的壹般理論,在法學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壹般的法律現象,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基本特點,闡述法產生、發展及運行的壹般原理和內在規律。學好法理學對於學生認識法的基本精神,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和方法論,培養分析法律現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門法的原則和基本內容,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法理學包含的內容範圍比較廣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法哲學的基本問題,包括法的概念、本質、特征、價值、法的歷史發展的內在規律性,以及認識法律現象的方法等。
第二,關於法律自身運行的專門知識,如法的制定、實施、實現的壹般規律和原理。
第三,法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如法和國家、政治、經濟、道德以及科學技術的相互關系。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同發展規律和***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
(壹)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質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四)法律的創制和實現
(五)法律的價值
本質的探討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麽”這壹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壹個核心任務,那麽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壹用語。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裏:我們不僅探求“這壹事業是什麽”,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麽”,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法律是壹種爭議的態度?或形式?正統性(合法性)是壹種思維方式?廣義的法理學理論不應僅僅局限於壹個或者另壹個法律觀念,而應該探求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局限於20年前我國法理學學者從前蘇聯學習而來的刻板的法理學教材的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點、性質等等八股的條款構成的,她是壹種法學的藝術,壹種精巧的思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