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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理解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程序正義作為壹種觀念,最早出現在英國普通法之中,其理論淵源是英國古典的自然正義,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據以控制公***行為的基本程序原則。這壹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①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因此,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正如英國的壹句古老格言中講到:“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壹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我國實體正義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罰;

②無罪的人不被定罪;

③罪刑相適應。因此,實體公正是指法律對人們權益的規定與其所應得的利益相壹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個人所應得到的權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現在審判中其實就是裁判公正。我們這裏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實”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裏的事實應該是法律事實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壹直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目標,通過法制的建設來保障正義的實現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徑。是人類千百年來總結出來的寶貴經驗。在法制的建設過程中繞不開而又必須解決的是保障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哪個更重要,能否兼得又怎麽樣實現其統壹。下面我們就這壹問題進行討論。

(壹)對於二者關系問題的不同觀點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系問題,壹直是學術界乃至司法實務界熱議的問題,而觀點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壹,“實體優先論”,實體正義優先於程序正義,程序只是實體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沒的價值。

第二,“程序優先論”,即認為現代司法的權威在於形式的公正,實體正義是相對的,程序正義是絕對的。因此,在二者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應該是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第三種觀點是“並重論”或者“階段論”,前者認為二者不存在誰重要誰不重要的問題,後者認為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側重應該按照訴訟階段的不同來劃分,比如在審查起訴階段應該堅持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並重,在審判階段應該堅持實體正義優先。總之,無論是哪種觀點都有其壹定的合理性,而之所以有這三種觀點的產生也正是因為人們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各自的內涵沒有深刻把握沒有正確認識二者各自的獨立價值。

(二)程序正義自身具有獨立價值實際上,程序正義並不依賴於實體正義,而是有其自身的獨立價值,程序自身也能滿足人們的正義需求。英王愛德華三世頒布的壹項律令規定:“任何人,無論其身份、地位如何,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者處死。”如果沒有程序正義作後盾,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權、平等等價值就難以實現。堅持程序正義的獨立性有利於更好地實現實體正義,近年,我國法學界逐漸認識到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但在司法的各個環節仍然普遍存在著種種秘主義。比如,公眾對於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不甚清楚。我們的判決書通常就是壹個簡短的三段論:先羅列壹下犯罪事實,然後引用壹段或者幾段法律條文,最後說,由於犯罪嫌疑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條文,因此犯有這些罪,應該判刑這麽多年。至於為什麽引用這幾段法律條文而不引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是怎樣違反這些條文的,卻不去討論,公眾也就無從得知。而法院的裁決書,在案情摘要和裁決之後,是長達數頁甚至十幾頁的裁決理由,並列明裁決理由的起草者和附議者,就連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決的理由,也會原樣列出。 所以說,程序有獨立於實體的價值,它並非實體結果的附屬物。但是,程序有獨立於實體的價值,並不意味著程序正義可以脫離實體正義的內在要求,無論程序正義還是實體正義,都是以社會正義為前提和歸宿,二者必然有內在的關聯,因此稱其為程序的相對獨立價值。

(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相互關系 ?首先,邏輯上看,程序正義是人們在法治社會追求社會實質正義的必要條件。程序的獨立價值並不意味著程序正義可能脫離實體正義的內在要求,而與實體正義不存在必然聯系,無論程序正義還是實體正義,其終極指向都是社會實質正義由社會實質正義的價值指引,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義要件實現的實體正義是畸形的正義,與法治精神和社會實質正義要求相悖,所以說,實體正義的實現必以程序正義為基礎。同時,因程序正義的實現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既是程序正義的保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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