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執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普及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
(四)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執法人員行為,嚴格執法。
(五)查處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六條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七條城市建築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鞍山市主次幹道及其兩側、繁華商業區和重要公共場所的建築物和設施,每五年要進行壹次全面整修和粉刷;如果表面是貼面材料或玻璃罩,要根據汙染情況進行清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其他鎮,可以根據當地市容管理情況,規定建築改造和粉刷的具體標準和期限。第八條臨街建築的外部結構布局不得擅自改變。道路兩側民用建築的陽臺應封閉。道路兩側確需拆除建築墻體、加(換)門檢查、修理步梯等。,必須經產權單位和房產管理部門同意,並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實體圍墻。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政府規定的街道建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上釘、拴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兩側種植作物、堆放各種物料、設置各種加工場地。第十壹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地(包括拆除舊建築)實行圍擋作業。臨街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不低於2米高的圍欄,圍欄應當牢固、美觀。主次幹道、繁華商業區和重要路段的施工現場應設置廣告圍欄。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必要時進行覆蓋。在工程竣工後10天內,應拆除所有臨時建築和設施,清理場地並平整場地。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標語欄、櫥窗、畫廊、商業卷首等的設置。在城市內的,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牌匾、標語欄、櫥窗、畫廊、商業卷首等。,經批準設立的,應當語言文字規範,外形美觀,內容健康,整潔完好。
未經產權單位同意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及樹木上書寫、刻畫、張貼各類廣告、標語。
鞍山市市區內的各類旅館不準懸掛營業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建設需要在沿街設置臨時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按照規定的形狀和指定的地點設置,並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占用許可證,繳納占用費後方可施工。
經批準設置的臨時建築,應當由景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美化,保持整潔完好。不得超出占地面積或在室外設置櫃臺、堆放物品。第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攤點,應當使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壹樣式的經營設施、圍擋或者遮陽傘,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點。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集貿市場,要按批準的範圍設置明顯的界限和隔離設施,保持場內整潔。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泊車)場,要設立明顯的分界標誌,場內車輛擺放整齊。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中設置雕塑或紀念建築物,應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設置。雕塑和紀念性建築的內容必須健康,符合造型藝術的要求,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設置後,產權單位應當及時修整、粉刷和清理,保持完好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