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壹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2、組織紀律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等。
3、廉潔紀律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等。
4、群眾紀律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等。
5、工作紀律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等。
6、生活紀律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場所有不當行為。
有以下行為者,開出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壹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2、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3、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壹,嚴重者開除黨籍。
4、詆毀汙蔑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5、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6、泄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7、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8、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9、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10、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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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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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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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將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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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將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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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嚴重者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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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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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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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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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將被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壹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八十五條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壹十三條 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壹百二十壹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壹百三十四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