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第八條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書面表示願意在其死後捐獻其人體器官。第二十條屍體器官的摘取應當在屍體器官捐獻者依法判決死亡後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者的死亡判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死者的尊嚴;對被摘取器官的屍體,應當按照倫理原則進行醫學處理,除用於移植的器官外,應當恢復屍體的原貌。第二十壹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除向受者收取下列費用外,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移植的人體器官費用: (壹)人體器官獲取、植入手術費;(二)保存和運輸人體器官的費用;(三)人體器官摘取和植入過程中發生的藥品、檢查和醫用耗材費用。前款規定的收費標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