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非仗恃強力作為後盾,則不能達到其目的。
出自:〔荷〕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
介紹: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贊其為“荷蘭的奇跡”。
二、法律既沒有也不應該給予私人殺死應處死刑者的權力,除非在極端殘暴的犯罪情況下。否則,法庭就沒有用了。
出自:〔荷〕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
三、我們不能把法律當作嚇鳥用的稻草人,讓他安然不動地矗立在那邊,鳥兒們見慣以後,會在它頂上棲息而不再對它害怕。
出自:〔英〕莎士比亞《壹報還壹報》
介紹:威廉·莎士比亞(英語:William Shakespeare,1564年4月23日-1616年4月23日),華人社會常尊稱為莎翁,是英國文學史上最傑出的戲劇家,也是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最重要、最偉大的作家之壹,當時人文主義文學的集大成者,以及全世界最卓越的文學家之壹。
四、不要容許任何人實際上把法律置於改革之外;也不要讓每個人替自己的事情辯護,不要讓每個人去找最能幹的人充當自己的法學家。
出自:〔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
介紹:傑臘德·溫斯坦萊(約1609—1652)是十七世紀英國掘地派運動的著名領袖和傑出思想家。
五、應當認真執行這些法律。政府的真正生命就在於此。
出自:〔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