祠堂族長對族人擁有審判權。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種種“非為”,“各房長確知,先以理戒,以情諭,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長告知族長,族長會同族眾,以其所犯過惡告明祖先,爰請家法,從重懲責”①。宗族懲治族人,要將族人“所犯過惡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請家法”。《即墨楊氏家乘》所收康熙時所定《家法》規定:族人相訟,族中“尊長傳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於家廟,示無所徇,吐其實,定其曲直,小事開罪..大事告於祖宗樸責之..強悍不遵約束者,則公曰於官,以法處之”。“焚香誓於家廟,示無所徇”。江蘇常州莊氏祠堂乾隆時所定宗約,對於祠堂的審判權敘述較細。該約:“族人相爭,大幹法紀,自難解免,倘屬田土口爭、壹切家庭細故,族人可為調處者,不得邃行興訟,告以情祠具稟宗祠,聽族長、分長暨族之秉公持正者傳集兩造,在祖宗神位前論曲直、剖是非,其理屈與不肖者,當即隨事懲罰,甚則繩以祖宗家法,令其改過自新,若頑梗不靈,輕則鳴鼓***攻,解官求治,重則祠中斥革,譜內削名,斷勿徇縱”②。祠堂族長依據家法對族人的處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楊氏宗族對於犯“大事”者要“樸責”,莊氏宗族對於小事“隨事懲罰”,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嚴重的“祠中斥革、譜內削名”,即開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規》中列有專條:“置家法壹具,用竹片,長三尺,寬寸半,厚五分,上書唐氏家法字樣,懸祠中內高朗處,祭祀時昭然若見,令其知懼。當用則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對於不肖者,“舉族鳴其罪,納諸竹籠,沈諸海而不為過”④。江蘇鎮江趙氏宗族“有幹犯名教倫理者,縛而沈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長還可以處死族人。安徽《弘農楊氏宗譜》則將宗族處死族人的權力作為“家法”明確地寫入《宗族規條》:“族長既立,家法攸司,其於不肖子弟,輕則令其拜伏自悔,重則族長執法笞懲,至若大逆不孝,則族長會合族眾,鳴公處死,雖獨子不恕,另立賢嗣。”宗族對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種類型:壹是規、約,如宗約、宗規、家規、族規、祠規,是宗族要求族人***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強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規定族人不許做的事情;三是訓語,教誨族人如何做人,起倫理道德的教導作用。但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壹起,可混稱為宗規家訓。其具體內容十分龐雜,舉其大者,約有以下數端。
① 《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同治十年定。
② 《毗陵莊氏族譜》卷11。
③ 《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作於同治十年。
④ 《余姚孝義勞氏宗譜》卷1《舊譜條約並序》。
① 劉獻庭:《廣陽雜記》卷4。
宗族最強調族人處理好家庭關系,對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孫、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關系加以規範,壹般不出儒家倫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視父子、兄弟關系,強調孝、悌之道,並把子弟的行為都納入進去。《慈南幹溪章氏宗譜》嘉慶時所定《族規》說:“孝悌為萬化之原..蓋父母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滅絕天良,漸染敝俗,甚至雙親凍餒,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誅神殛,在族人必須聲罪***擊,到祠杖竹,或鳴官治罪,以肅規約。”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楊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淩長”②。四川李氏宗族對同族中如何處理輩份關系,強調“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還規定處理貧富關系的要求,“族中貧富不齊,富者不可驕,驕則招尤,亦易起侈蕩之心,貧者不可惰,惰則不惟益困,而且無所不至”①。合肥楊氏宗族也重視族中的貧富關系,認為“族間貧富自有不齊,然分則各門,合原壹家,毋異視也,務要休戚相關,有無相恤,勿令無賴以致辱身,賤行隕節敗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對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娛樂、婚姻、喪葬、衣食住行、職業等等。
宗族壹般要求族人從事“士農工商”本業,做壹名“四民”,反對族人成為無業遊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譜?翼青公家訓》說:“培養子弟,務令執有壹業,或讀書、或力穡、或貿易、或操作,此之謂四民,蓋有壹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務。其有不務正業者,是為遊民,當稟請家、族長,隨時訓導,以禁止之。”蘇州《彭氏宗譜》所載順治時所定《條例》要求:“宗人生業以讀書習禮為上,次則訓徒、學醫、務農,次則商賈貿遷,若違禮背訓入於匪類者,斥而不書。”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儉,反對奢華。無錫鄭氏認為:“士農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動,晦而休守,寸陰是惜,勤也;飲食淡泊,衣服不尚紛華,儉也。”③宗族對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強調門當戶對,尤註重良賤不婚。
寧波盧氏規定:“男女議親,須門戶相當及倫序不紊者,不許茍且,以壞家風,男子不可出贅,女子不可入贅,其婚嫁止稱家有無,毋得強為美觀。”又認為:“妻也者,齊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節為妻,自己失節也。子姓如有娶娼婦為妻,及良賤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該族雖強調良賤不婚,但反對婚姻論財,提倡婚事“稱家有無”,量力而行,反對贅婚和娶寡婦。
② 《弘農楊氏宗譜》卷首《碑記》。
① 《李氏宗譜?宗範》。
② 《弘農楊氏宗譜》卷首《宗譜規條》。
③ 《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有的宗族還要求族人的喪葬不作佛事,不鬧喪,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規定:“父母喪,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屬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認為:“佛事道場,荒誕不經,演戲吹唱,以憂為樂,壹切繁文縟節,時俗之所尚,大非喪禮之所宜,徒耗資財,實無益耳。..至於葬親,固宜蔔吉壤,然惟求其不為道路,不傍溝洫,不近城市,擇厚土而安厝,切不可執福陰之說,停柩不葬,日久遷延,設遇變故莫測,以致親骸暴露,不能歸窆,不孝之罪,孰大於是乎?”③宗族還對娛樂作了要求,無錫鄭氏“戒遊手好閑之人,人之思,勞則日生,怠則日靡,即看戲壹事,亦屬無益,博弈好飲酒,終非善類”。④常州楊氏規定:“不許習絲竹唱詞曲”。⑤宗族反對賭博,無錫鄭氏提出“戒賭博:當今之世,賭風太甚,無論鄉縉平等,皆好賭錢,甚至婦人女子,亦喜賭,壹入賭場,廢時失事,產業不能保”。認為賭博“消耗先人儲業,所謂作無益害有益,誠宜切戒也。如子孫有犯者,急為禁止,能改則已,不改則宗祠重懲,仍責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後已,其誘人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長善於治家,有的宗族註重從小培養子女,使其成為社會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規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習慣成自然,當幼小時,動靜語言,便當使之歸於正。姑息之愛不可也,浮薄之習宜去也,毋以輕佻為文明,毋以愚魯為渾樸,隨子弟之材質,士農工商各與本業,庶不致成為遊民。若夫女兒,生長閨房,更當道以禮節,敬以孝順,釀以和平,操以中饋,勤儉樸素,於歸後,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長把兒子培養成“四民”正人,把女兒培養成講究禮節、勤儉樸素、善於持家的未來的賢妻良母。
對於不負責任教育子女的家長,有的宗族規定了懲罰的內容。無錫鄭氏規定:“族中教子不嚴,習於敗類者,宗祠戒諭,使嚴督其子改過自新,有自父兄檢束而遊蕩無賴者,宗祠責治,公議其執壹業,而專托近支長輩督率之。”②宗族強調族人按時交納賦稅,做國家的順民,避免給宗族帶來麻煩。
① 《甬上盧氏敬睦堂譜稿》卷1《宗約》。
② 《匡氏續修族譜》卷首《原家規》。
③ 《唐氏族譜》卷1《家訓》。
④ 《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⑤ 《即墨楊氏家乘?家法》。
① 《彭氏三修族譜》卷16《宗規十條》。
② 《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
無錫鄭氏提出:“要早完國課,官銀糧米,倘有拖欠,差人臨戶,驚雞鬧犬,好不煩惱,依時早完,亦壹快事。”③紹興阮氏認為:“身際承平,無苛徭雜派之苦,衣租食稅,悉出君恩,故國課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負恩也。吾願族中急公親上,毋稍遲滯。”④鎮江金壇莊氏規定:“早完國課:賦稅上關國計,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義,惟此為重,須率先急公,依限完納,毋得拖欠,貽累鄉裏。..況且功令森嚴,紳衿欠糧,即行奏銷,凡屬平民,豈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時交納賦稅,看作是否忠君愛族的行為。清廷對宗族法規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領除了重視年老分尊外,強調尚爵尚賢,宗族的領導主要由紳士充當。紳士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他們對宗族的領導,主要是要使宗族成為社會的穩定因素,替國家治理地方社會,把家法作為國法的補充,所謂“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律,律不作,無以戢小人之心思,規不立,無以謹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規”①。因此,許多宗族法規便是以國家的法規為參照系而設置的。紹興阮氏乾隆時,“就國法所嚴人情易犯者,訂為二十條,編入家規。後更望嚴正淳切家、族長,或朝夕訓誨,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規維護社會秩序,受到朝廷歡迎。宗族為更好地行使權力,管好族人,往往請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則批準祠規,承認祠堂族長的審判權、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楊氏家乘》康熙時記載該族家法“數十年來,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數十年,該族“無具兩造者矣”,縣官曾說:“盡如楊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楊氏,於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譜,立有規條,並置祭產,但“相傳而下,習俗移人”,“間有不孝子弟,將譜所列之規條,竟弁髦視之”,甚至以少犯長,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慶十五年,該族生員數人赴縣呈請祠規,知縣於同年批復,要求“楊氏戶、族人等知悉:嗣後務遵祠規,父訓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許該族戶、祠長人等指名稟縣,以憑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①。嘉慶十六年,該族將知縣條示祠規刻石勒碑,以約束族人。
不過清朝並不是予以宗族法規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長依據家法處死族人問題上,清朝的政策發生過變化。順治、康熙時期,不承認祠堂族長對族人的處死權,到雍正時則得到了法律的公開承認。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快推進農村全面小康建設步伐為目標,以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素質和生活質量為根本,把新農村建設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新的突破口和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的新的載體,科學規劃、整合資源、分類指導、分步實施、依靠群眾、整體推進。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原則是:
(1)必須堅持以發展農村經濟為中心,進壹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糧食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
(2)必須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不斷創新農村體制機制。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完善。
(3)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農民生產生活中最迫切的實際問題,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要圍繞農民需求謀劃新農村建設,根據農民意願推進新農村建設。要在加強政府支持和社會扶助的同時,引導農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建設美好家園。要把農民願意不願意、高興不高興作為衡量新農村建設成效的重要標準,確保讓農民真正受益。
(4)必須堅持科學規劃,實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有步驟、有計劃、有重點地逐步推進。
(5)必須堅持發揮各方面積極性,依靠農民辛勤勞動、國家扶持和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使新農村建設成為全黨全國的***同行動。要加強對新農村建設的領導和支持,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形成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合力,確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實效,真正造福億萬農民。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的重大歷史任務。新農村的壹個“新”字,有著豐富而深刻的內涵。它是新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新目標,是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的新要求;它體現的是中央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決策和新舉措,凸顯的是全面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條件和新機遇;它還是農村振興歷史進程的新起點,是“三農”事業發展的新希望。
《十壹五規劃》中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紮實穩步推進新農村建設。堅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擴大公***財政覆蓋農村的範圍,強化政府對農村的公***服務,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搞好鄉村建設規劃,節約和集約使用土地。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通過農民辛勤勞動和國家政策扶持,明顯改善廣大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整體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