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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信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信訪工作中的合法權益,密切與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訪工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報、來訪等方式向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統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由國家機關辦理的活動。第四條信訪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民主權利的壹種方式,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第六條信訪工作實行分級集中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實行及時、就地、依法解決與思想引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信訪秩序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第七條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信訪工作,其他負責人按分工負責。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來信,定期接待來訪,處理重大、疑難的來信來訪。第二章信訪人第八條信訪人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壹)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檢舉和控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投訴;

(四)要求國家機關答復或者復查信訪事項;

(五)依法可以提出的其他信訪事項。第九條信訪人到國家機關信訪,應當到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出示身份證件,登記居住地址和聯系方式,闡明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意見和要求,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第十條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脅迫他人參加集體上訪的;

(二)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車輛、妨礙交通的;

(三)不聽信訪工作人員勸說,滯留鬧事,妨礙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四)損壞接待場所公私財物,侮辱、威脅、毆打接待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人民群眾反映共同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不超過五名代表。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第十二條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國家機關管理信訪工作、處理信訪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配備與信訪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具有壹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工作人員;信訪量大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第十三條各級信訪機構的職責是:

(壹)指導、管理、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或者所屬單位的信訪工作,通報信訪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受理來信、來訪、來電;

(三)解答與信訪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咨詢;

(四)做好信訪事項的交辦、調查和督辦工作;

(五)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國家機關提供信訪信息,報告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六)建議有關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七)教育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八)辦理上級國家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第十四條信訪接待場所的地址、網址和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信訪機構在處理信訪事項時,有權查閱案卷和其他有關文件,聽取承辦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情況的匯報,進行必要的調查,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信訪工作機構有權就重大、疑難信訪事項召開相關部門、信訪人和當事人的座談會、聽證會,協調解決問題。第十六條信訪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處理信訪事項,對信訪人的合理要求應當及時妥善解決;對於暫時不能解決的信訪事項,要耐心向來訪人解釋。不要推諉或拖延投訴舉報。第十七條辦理信訪案件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為信訪人的舉報和投訴保密。第十九條匿名來信來訪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有事實和證據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和證據的,應當登記備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