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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題之解題方法

1.解題的壹般要求

從解題技巧來說,考生應當掌握以下幾點:

(1)看清論述題型:

論述題的題型不同,解答方式也就不同,考生壹定要看清試題類型,選擇相應解答方式。根據命題要求不同,論述題可以劃分為敘述式、說明式、評論式、分析式和批駁式五種:

①敘述式論述題,壹般要求考生把壹事實或法律原理詳細、準確地表述出來。

②說明式論述題,則要求考生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學語言,對某壹事件或法學原理進行解釋。

③評論式論述題,就是要求考生運用所掌握的法學知識或理論對事件或人作出法學或法律價值評判;2003年司考試卷四的第八題,即屬於評論式論述題,它要求考生在對某政府機關的做法進行評論的基礎上,論證自認為其中正確的觀點和理由。

④分析式論述題,則是要求考生對某壹現象進行法理與法律分解,並找出這些獨立的組成部分相互之間的內在關系。

⑤批駁式論述題,要求應試者用自己的法學觀點對試題所展示的觀點或立論進行反駁。

明確論述題的類型,選擇作答方式,是破解論述題的頭道工序,第壹道工序如果出現偏差,後續工序則會陷入被動。

(2)抓住中心問題。

司考論述題通常足先給出壹個相應的案例或論述,然後提出需要考生論述的問題。故考生應該抓住試題的中心問題,按照“是什麽”、“是與非”、“為什麽”和“怎麽辦”的思路展開闡述。

考生在解題之前壹定要仔細推敲題意,對於試題的測試要求做到心中有數,並使全文的論述緊緊圍繞著“中心問題”而展開,否則就有可能“跑題”。

(3)確立主要論點。

中心問題和應答方式確定後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根據中心問題確立論點。在確立論點時,考生應考慮到時間的許可度,論點數量不宜過多安排應有主次輕重,盡量將重要的論點前置,不太重要的內容放在後面敘述,以免把時間耗費在意義較小的內容上。

(4)選準有力證據。

選擇論據的首要準則或要求是針對性。考生應從說明或證明論點的需要出發,選取證明力、解釋力或反駁力較強的論據為論點服務。在有限的考試時間裏,考生不可能將所有符合要求的材料都選擇進來,必須進行篩選,只能將最有代表性或最有說服力的材料選作論據,而不是毫無選擇地進行材料堆砌。

(5)論證全面充分。

論述過程要做到充分、全面。中心問題的內涵應該在論點中有完整的體現,並且所有論點都有充分的論據為基礎,論點應足對論據的正確概括。要註意說理的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在表述上要註意邏輯,內容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和沖突。尤其要註意理論聯系案件實際,將法理、法律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運用法學理論來對事實作出解釋。

此外,考生還應當註意用法律知識去分析問題。既然這是司法考試,論述題的答案就要有法律上的觀點,雖然是在考查考生的分析問題、表達問題的能力,但是實際上是在考查考生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考生壹定要學會用法律的觀點分析問題。這幾年試題都有“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妳的觀點和理由”這樣的說法,閱卷教師在閱卷時也會尋找考生的法律觀點。所以考生在分析問題時壹定要向法律靠攏,用法律的觀點分析問題而且從不同部門法的角度分析問題,最後得出最切題的法律觀點

(6)結尾呼應主題。

結束部分應是全文論述的概括和濃縮。考生在這裏應用簡潔的語言對全文的內容進行高度概括,以使論點更加突出。

①結尾要簡短有力,結尾應當是壹個“豹尾”。壹般來說結尾的篇幅不宜過長。

②論述題的結尾壹般應當對前面的具體法律分析進行壹個提升和拔高,也就是說從具體法律問題。提升到壹般法律問題,或者從小問題提升到壹個大問題。從具體到壹般,從微觀的個案到宏觀的壹般。

③拔高和提升的方向主要是法理學和憲法學。也就是說在結尾必須做壹些法理分析。論述題的主要考察模式是部門法加法理或者是憲法,正文部分壹般是具體的部門法分析,在結尾部分就應當有壹些憲法和法理分析。在法理中主要是法與經濟、法與道德、法與科技等方面的分析。憲法分析主要是依法治國等方面的分析。

④結尾是使用法律格言的重要區域,所以在結尾的時候要註意法律格言的使用。

(7)遵守形式要求。

2007年的論述題***有兩項評分標準:

第壹,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21分);

第二,不少於500字(4分)。

後壹點是對答案形式上的要求,考生應註意答案的文字、語言、包括字數邏輯等,盡量符合題幹中的各項要求。答案不在於多深多厚,只要找準了采分點,就會有個較好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