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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幾個原則,最最基本的是什麽

 (壹)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壹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含義的高度概括。在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通常表述為:行為之定罪處刑,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即刑事司法上的平等。法律壹旦制定出來,就要依法辦事,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做到平等與公正。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亦稱為罪刑相適應、罪刑相當、罪刑相稱、罪刑均衡。其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刑罰輕重,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