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與“公平”之間的有以下區別。
定義不同:
公平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壹方”。平等就是各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機會、地位,是公平的理想境界,是最高意義上的公平。
形式不同:
普羅塔哥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每人具有公平、誠實與其他政治德行,把公平理解為規矩認可的行動。亞裏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則從形式上系統表述為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平等的應當平等對待,不平等的應當不平等對待。 ?
判斷不同:
平等是是非判斷,與客觀事實相關。可以對事實是否平等進行認定,能夠區分對或者錯。公平是價值判斷,是主觀利益判斷,與情感相關。是對投入和產出有無價值、有什麽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公平不分對錯,只看值不值得。
擴展資料:
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
包括:
人格平等。人們之間盡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為的障礙,制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的潛能和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機會平等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表現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等。
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權利,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的平等,應當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壹。
平等既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又是壹個社會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平等不是要實現絕對的平均,階級社會的平等,不是直接的自然平等和利益平等,主要是指主體的社會地位平等。
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壹方或某壹個人,即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
如果壹個人承擔著少於應承擔的責任,或取得了多於應得的利益,這就會讓人感到不公平。也指按照壹定的社會標準,正當的秩序合理地待人處事,這是制度、系統、重要活動的重要道德品質。
公平包含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正義則是公正的義理,包括社會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等。
公平正義是每壹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因此,許多國家都在盡可能加大公***服務和社會保障力度的同時,高度重視機會和過程的公平。
構築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需要全社會進行長期努力,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質,使人們有渴求公平正義的意識、參與公平正義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義的行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