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範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營效率,確保資金運營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包括外商投資和國內投資。對外投資是指以貨幣資金、房屋、機器設備、材料等經過資產評估的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進行的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對內投資是指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大型機械設備購建等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目的:
(壹)有效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適度資本擴張,以獲取更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2)提高裝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擴大經營規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五條投資原則
(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公司發展戰略;
(3)必須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必須堅持效率原則。長期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應低於公司凈資產收益率。
第二章對外投資
第六條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壹般包括購買政府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和股票。考慮到公司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現階段不允許公司進行短期投資。
(2)長期投資壹般包括:
1.與外部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興辦合資或合作法人;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形式參與其他法人門店的生產經營。
第七條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第八條投資業務職責分離
(壹)投資策劃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
(2)負責證券買賣的人員應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開。
(三)證券托管人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