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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具體有哪些內容和特點

國際刑法是壹門蘊涵著多學科、多部門法及各法系特點的綜合性法律學科。隨著國際社會發展,國際刑法不斷得到發展與完善,並且經歷了草創、發展、停滯和再拓展的不同演進階段,在國際刑法演化的歷史進程中亦不乏見仁見智的觀點。本文試圖在梳理國際刑法發展歷史脈絡的同時,探討國際刑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國際犯罪界定的壹些基本問題。

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程序法的認識似乎早於實體法。盡管實體意義上的國際刑法或程序意義上的國際刑法都沒有進入規範化的過程,即既沒有進行國際罪行實體法的編纂,也沒有從事正規的國際性刑事審判,但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的雛形已露端倪,特別是在19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國際刑法完全呈現出壹種獨立發展的態勢,並且努力試圖形成壹種集中立法和審判機構的模式。這種發展態勢顯示了基於國家調查和執行的多邊法律文件或機構的增長,與國際領域犯罪作鬥爭的政治必要性相比,法律在這壹領域的獨立發展已經有力地說明壹般國際刑法的發展。8多邊公約的增長賦予國際刑法廣泛的內涵,使國際刑法擺脫了僅適用於危害人類罪方面典型案件的局限性。壹些新的國際公約已經涉及非普通的國際犯罪、長期存在的焦點問題、引渡制度等,特別是那些真正具有高度國際政治寓意的國際犯罪。

(二)國際刑法發展的第壹次高峰(1919—1955)

第壹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是國際刑法進入發展高潮的直接誘導因素。此時,國際刑法在實體和程序上的發展並駕齊驅。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促使國際刑法的發展達到第壹個顛峰,同時也為國際刑法的進壹步發展奠定了基石。  、 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不僅把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高峰,其深遠意義還表現在另外兩個方面:壹是促使聯合國將註意力轉移到建立壹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問題。1948年召開的聯合國大會要求國際法委員會16研究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價值性和可行性,聯合國大會在審查了該委員會的報告後得出結論,建立這樣壹個法院既值得又可行,並決定由聯合國17個成員國組成壹個國際刑事司法協會,籌備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具體事宜,該協會於1951年提交了壹份規約草案,1953年委員會第二次修訂這壹草案。1953年規約草案規定建立壹個常設法院,法院將對任何“自然人”(natural persons)包括國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機構人員所犯“國際法公認”的罪行具有管轄權(這些罪行通常認為是在《懲治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行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中規定的具體犯罪)。17法院將根據罪行發生地國家以及罪犯的國籍國根據“公約、特殊協定或根據單方聲明”授予法庭的管轄權來行使屬人管轄。二是促進有關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有學者指出,歷史上編纂罪行法典的設想總是與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設想相伴而行,但是在兩個設想之間卻沒有必要的聯系。假如國際刑事法院沒能建立,那麽國際刑法典沒有法院的建立便無處施行。通過國家之間合作或依賴地方訴訟的“間接執行”,很難化解公眾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憤慨。

兩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這段較短的期間之所以被譽為國際刑法發展的壹次高峰,是因為這壹時期的國際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發展相輔相成。國際社會由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對國際刑事審判的希冀,步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刑事審判實際操作,進而轉入呼籲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這種思維變遷業已表明國際刑法在程序上的行進步伐,在此期間進行的國際刑法典編纂工作同樣說明國際刑事審判對實體刑法的迫切需求。自1924年以來,國際刑法學協會壹直致力於籌建國際刑事法院和編纂國際罪行法典工作,直至紐倫堡審判時,方始加快實現這種願望的進程。1946年第壹屆聯合國大會期間,確認了“紐倫堡憲章和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191947年聯合國大會指令國際法編纂委員會(即國際法委員會的前身)20制定壹部總的關於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21決議授權進行工作的內容包括:(1)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法庭判決中所承認的國際法的壹些原則;(2)起草壹部關於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明確指出與第(1)部分提及的內容相壹致的地方。22 兩年後,國際法委員會遵照決議的精神開始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基本原則”,並起草“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3 委員會下設壹個附屬委員會,任命壹名專門的報告起草人,起草違反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4 1954年草擬的法典草案雖然僅有5個條款,列舉了13種獨立的國際罪行,但是國際罪行法典草案的積極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的成功進行***同構築了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的繁榮景象。

(三)國際刑法發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說是國際性歷史事件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那麽自國際社會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國際戰犯之後,國際社會似乎度過了壹段虛假平和時期。然而,由於這壹時期沒有所謂巨大的歷史事件發生,所以國際刑法的發展亦隨之處於低迷階段。

國際社會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國際性的刑事審判,國際法委員會仍在繼續從事壹些有關國際罪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武裝沖突中也出現了滅絕種族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再次推動國際刑法朝著壹個新的峰值邁進。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顯著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其壹,國際刑事特設法庭的建立。

二是拓展了國際法原則。 三是進壹步糅合國際法和刑法的基本理論。

其二,罪行法典草案的編纂與草案的通過。

罪行法典草案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足以表明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豐碩成果。那麽,此後國際刑法將如何發展,是平穩直線發展,抑或有所振蕩,則取決於國際關系格局以及社會發展變化的影響。

二、國際刑法的概念及特性

從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清晰可見,國際刑法自誕生至頂峰時期壹直受到歷史發展進程的影響,而且在程序法與實體法方面交錯或並行發展中,表明了國際刑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國際法與國內法有機結合的產物。

(壹)國際刑法的概念

雖然國際社會研究國際刑法的學者不斷增加,但有關國際刑法這壹術語的精確定義卻始終缺乏普遍壹致的認識,目前主要存有六種不同觀點:其壹,國際刑法是指獨立主權國家適用於其國民實施的犯罪行為,或由外國人在其領域外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規範。其二,國際刑法是由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國際習慣法建立的依照本國刑法處罰某些犯罪行為的義務。國家有義務依照條約或公約處罰某些罪行的典型事例是對戰爭罪犯的處罰。壹國武裝部隊成員違反戰爭規則的行為會因其被俘虜之前的非法行為受到處罰。其三,國際刑法是根據犯罪的特性決定,受到大多數文明國家處罰的行為規範。這類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的罪行。其四,國際刑法指國家之間的合作方式為審判活動提供協助。37引渡條約即為其典例。其五,國際刑法是國際公約中旨在制裁國際犯罪、維護各國***同利益的各種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由國際社會***同制定的國際公約中有關規定和懲罰國際犯罪、進行國際刑事合作的規範性條款組成。38其六,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刑法確定的概念內涵是:從國際法的刑事角度分析,國際刑法是指“通過國際法律義務調整由個人(以私人身份或以代表身份)或者集體所實施的違反國際禁止性規範,並應受刑罰處罰行為的國際法律制度。”從刑法的國際視角分析,國際刑法是指“調整包括對觸犯壹國刑法的個人進行制裁在刑事方面進行合作的的國際和國內法律制度”

上述學者均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國際刑法的實質特征,但還不夠完整。第壹種和第三種認識強調了國際刑法的實體性,特別是第壹種理解更多地強調國際刑法規範無論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第二種和第五種認識強調了國際刑法的國際性,即國際刑法體現的是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中規定的義務;第四種認識強調的是國際刑法的程序性,突出了國際司法協助與合作的內容;巴西奧尼教授雖然較為細致地分析了國際刑法國際性和國內性的雙重屬性,同時從國內刑法的角度提出了程序上的國際合作,但這種提法似乎不如籠統地陳述有關國際合作的內容,即從國際法的角度加以分析,同樣不能缺少國家的合作,特別是在國際性刑事審判活動中,國家的積極配合對國際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起到壹定的主導作用。

(二)國際刑法的特性

國際刑法與其他學科相比具有明顯的多元性,這使該學科壹直是諸多學科中爭議較大的學科之壹。正如國際刑法的內涵壹樣,國際刑法是國際、區際和國家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集合體,同時還附帶擁有相關法律學科的內容。

之壹是發展性。由於國際刑法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特別是受到第壹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新的世界格局的影響,國際刑法法治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地增添新的內容,最明顯的是國際犯罪種類的增加,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確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合作制度的普遍接受,以及隨著國際刑法發展範圍的不斷延伸,現今的國際刑法內容不只停留在“刑事”領域,確切地說還應包括國際、區際和國家的人權保護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某些內容。追溯國際刑法發展變化的原因,除了受到歷史的影響以外,還受到國際、區際和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的影響,這些制度在立法技巧、存在模式、結構等方面的近似或不同,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同樣使國際刑法處於不穩定的發展狀態。

國際刑法的特性之二是學科多元性。

國際刑法顯著特性之三是結合性。

三、國際犯罪的界定

國際犯罪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臘人和羅馬人認識到制約戰爭的手段和方法,這些制約方法的運用形成了歐洲基督教教義上訴諸的戰爭權和戰爭原則,以及今天的戰爭法規。國際社會依照現有條約和國家實踐於國際法中已經規定了壹些禁止的犯罪,包括嚴重違反戰爭法、危害人類罪、國家支持的酷刑、滅絕種族、販賣奴隸、海盜、大規模國際販運毒品、某些恐怖主義行為等。因此,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犯罪行為包括那些“震動了國際社會的良知,或者那些由於犯罪行為間接地嚴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行為。”41還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並確認其實施者應當受到國際制裁的行為。42盡管兩個學者的表述不盡相同,但都從不同角度闡明這種犯罪對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的侵害以及應當受到國際性制裁的特征。還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既可以指導致特別嚴重後果的國際違法行為,即使這壹術語僅適用於雙邊關系中,犯罪實施地國與受影響國之間的違反行為,也可以指那些非直接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國家被賦予某些權利或被授權采取某些措施制裁違法行為的事實。43這種理解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導致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的界限相混淆。那麽,如何界定國際犯罪的範疇,劃分國際犯罪、跨國犯罪及國內犯罪應采用何種標準,以及應用何種理論作為基礎都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壹)國際犯罪界定的理論基礎

早期的希臘和羅馬哲學家指出界定國際犯罪的兩套法律準則。壹是法律存在於尋求使每個人可以***存的關系中。國際社會確定某種行為有罪,是因為該行為損害了國家之間的關系,或威脅了相互的實際利益。二是自然法體系為個人提供絕對道德和公正的引導。國際社會認為某種行為有罪,是因為該行為違反了道德和公正的基本理念,這種行為震撼著國際社會的良知,或者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44早期的哲學家們認可這兩套引導個體和國家行為的法律規範。亞裏士多德區分了自然公正與傳統公正,傳統公正包含那些成文規範,即政治社會為他們自身的需要建立的那些規範。自然公正包含所有人民必須遵循自然的***同規則,這些規則即使沒有成文仍可感知,因為每個人都有對公正的理解。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進壹步清晰地說明了自然法的觀念,並將其界定為不變的、永恒的源於自然秩序的規則,自然法能夠引導人們的最終慈善,只要個人符合自然生存的真理,便可以發現協調和公正。羅馬政治家西塞羅追隨希臘哲學家主導的假設自然法體系存在理論:事實上,存在壹個真正的規則,即正當的前提,根據自然法,該前提適用於所有人類,並且不可改變及永恒……無論是參議員還是民眾均不可宣布免除依照自然法承擔的責任,……。45

在這種哲學理論的引導下,國際社會最早確定海盜罪為國際犯罪,其理論基礎就是冒犯了人類的***存關系,違反了公***道德和公正的理念。至於其他國際犯罪,例如毒品犯罪,因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亦被納入國際犯罪的行列。盡管有些犯罪表現得默無聲息,但由於其曾在國際舞臺上引起壹定的影響,目前仍被視為國際犯罪並保留在國際刑法之中,如幹擾海底電纜罪。

刑事實證學派代表人物加羅法洛指出:“犯罪壹直是壹種有害行為,但它同時又是壹種傷害某種被某個聚居體***同承認的道德情感的行為。”46加羅法洛關於犯罪的闡述在某種程度上更加接近國際犯罪的特點。國際社會作為各國及其民眾的聚居體,不可能像國家那樣依靠制定強制性的法律維護統治,國際社會秩序的維護更多采用自願遵守的準則,並且根據各國在行為、道義和道德等方面達成的***識制定公約、條約等國際性法律規範加以約束。

巴西奧尼教授通過分析國際犯罪的類型指出,“在國際犯罪化進程中,存在著兩個***同的條件,壹是法定的行為;二是行為必須包含了國際或跨國的因素以符合國際犯罪的類別。”國際因素是指“所涉及的行為其構成達到了危害國際社會的程度”;而跨國因素,則表現為無論何時“行為實施的影響不僅限於壹個國家的利益”。47 由此可見,作為國際犯罪類別所禁止的行為必須包含國際因素,間或包含跨國因素,但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刑法學說並沒有進壹步界定跨國或國際的含義。”48基於有關國際犯罪文獻和習慣法,以及學者著述考察,人們可以提煉出國際犯罪的模式及其構成因素。因國際因素產生的國際犯罪行為,是指出現壹種或兩種行為因素的犯罪行為,這些因素包括:行為必須構成對世界和平與安全的直接威脅;行為必須或“震撼著國際社會的良知”,或由於犯罪的嚴重性對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構成了間接的威脅。當犯罪行為不止影響壹個國家的利益,犯罪行為包括不止壹國公民,或者犯罪行為包含的手段或方法超越了國家的疆界時,就能反映這種因素的存在。

在20余種國際犯罪類別中多數國際犯罪帶有國際或跨國因素,但也存有缺乏國際或跨國因素而被認定為國際犯罪的行為,例如,酷刑就缺乏明顯的國際或跨國因素,但卻被界定為國際犯罪。50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某些具有國際必要性犯罪類型的存在,為了有效控制這些犯罪,就必須確定哪些行為屬於國際程度的犯罪,而且禁止性規定的強制執行應依賴於兩個或更多國家的合作及努力,因為壹個國家的單獨行為常常難以成功。

(二)國際犯罪的界定要素

通過對現有國際犯罪類別的分析,我們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嚴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震撼國際社會良知,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被界定為國際犯罪,除了明顯具備國際性因素以外,還部分地包含了跨國性因素和國際必要性因素。有學者指出,罪行法典的編纂主要是依據亞裏士多德指出的“習慣公正”,即那些由政治社會中的公民依照他們各自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成文規則。51當某種犯罪行為不只影響壹個國家的利益,即具有跨國因素時,其中包括不只壹個國家的公民或穿越壹個國家的疆域,該行為便處於個別國家之間懲罰犯罪行為人並抑制未然違法行為的合作之中。當犯罪行為人可能從行為實施國家轉移到壹個或更多的其他國家,或者引發其他更多的國際必要性時,該行為則處於國際之間懲治和阻止未然犯罪人的最佳合作之中。

由於犯罪行為震撼著國際社會的良知,或者威脅著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在某種程度上,國際社會已然在追尋自然法哲學家們的思想,某些國際法準則已經涉及國際刑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並以此維護這些準則。在“準則”引導下所涉及的國際犯罪,或稱具有國際性因素的國際犯罪壹般與國家有關,主要是指涉及國家或政府政策支持或默認的犯罪。例如,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非法使用武器罪、非法進行人體實驗罪和奴役罪等。

不容否認的是,在諸多國際犯罪的種類中不乏壹些事實上是跨國的犯罪,或因存在壹定的國際必要性而將部分非明顯具有國際性或跨國性的犯罪界定為國際犯罪的罪行。如果在國際犯罪之中存有跨國因素,或者依照國際必要性將某些行為界定為國際犯罪時,國際社會制定的懲治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犯罪的“政策”便是不容忽略的內容。由政策驅動產生的國際犯罪類別可以視為國際社會中每個單位集體的利己行為。同樣,當道德和人類利益沒有受到重視時,其實際利益也會引起關註。例如,指導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國際化的唯壹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多國的合作,因此,國家在相互利己中發現了懲治國際禁止性行為***同合作的有益之處。對貨幣利益的保護更突出的是實際需要而不是道德,對國家而言,保證國家的貨幣價值是突出經濟要求的考慮。政策引導下的犯罪主要是具有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的“個人犯罪”,即個人在沒有國家“介入”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諸如海盜罪、劫持航空器罪、綁架外交人員罪、劫持人質罪、非法使用郵件罪、毒品犯罪、52偽造變造貨幣罪、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盜竊核材料罪、53賄賂外國公務員罪、幹擾海底電纜罪和販運淫穢出版物罪、環境犯罪54等。

因此,有學者指出,就目前國際社會認可的20余種國際犯罪而言,無論是依照準則,還是依照政策確立的國際犯罪都擁有***同的特征。依據準則界定的國際犯罪包含了國際因素,旨在維護世界和平和保護國際社會***同分享的利益。因此,國際犯罪化進程必定涉及學說的基礎,即行為或包含國際因素,或部分包含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使得犯罪化符合國際標準。55以政策為中心界定的罪行包含了跨國因素或國際必要性因素,其目的是保護個別國家的利益和“維護國際社會內所有人類***同生存的基礎”。56我們認為,相對於依據準則的國際犯罪而言,目前被界定為國際犯罪的行為更多是根據政策的行為。究其原因是,具有國際性因素的國際犯罪幾乎停留在早期發展階段,沒有增添新的內容;而依據政策確立的具有跨國性或國際必要性因素的國際犯罪,在數量上不僅遠遠超出單純具有國際性因素的犯罪,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社會文明的發展,還會有更新鮮的內容不斷補進。

需要進壹步說明的是,目前對於構成國際犯罪行為的解釋應當規範化。“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作為刑事法律的核心格言,不僅要求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既不可以定罪,也不可以處罰,而且還要求作到明確性和普遍性。對那些嚴重的犯罪行為應予嚴格地解釋,並且不能從不利於適用對象的角度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則引入國際刑事法律體系後,特別是《法典草案》吸納了300余部國際公約、條約或協定中的禁止性行為,對國際犯罪的性質和程度作了解釋,並將這些行為界定為國際犯罪,那麽國際犯罪的解釋更應作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