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項權利:
壹、參加會議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按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因故不能到會者,應履行請假手續。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文件。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培訓要服從組織安排。
二、參加討論權。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
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準。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
三、提出建議和倡議權。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批評、揭發和檢舉權,要求處分、罷免或撤換權。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該批評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
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時,必須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便擴散、傳播。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
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壹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
六、參加權和申辯權。
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出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偽證者應受到黨紀追究。
七、提出意見權。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權,要求答復權。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在請求申訴和控告時,應有正當理由,實事求是。黨員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有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八項義務:
(壹)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壹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壹,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堅決反對壹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壹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壹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擴展資料:
黨章為何規定義務先於權利
黨章是黨的總章程,現行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八項義務和八項權利,並把黨員義務規定在先,權利規定在後。
黨章這種規定順序,正好與憲法規定公民權利先於公民義務相反,集中體現了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體現了黨員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自願性,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擺正了黨員的義務規定先於權利規定的關系,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
首先,黨章的性質決定了黨員義務先於黨員權利。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集中規定了黨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奮鬥綱領和重大方針政策等。
黨章總綱第壹段開宗明義:“中國***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產主義。”
黨的性質宗旨和奮鬥目標決定了***產黨員必須是先進優秀的模範,必須自覺履行先鋒隊員的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加入黨組織,享有黨員權利。因此,黨章規定***產黨員履行義務在先,享有權利在後。
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奮鬥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憲法的性質決定了憲法保障公民權利在先,履行義務在後。
其次,黨員入黨條件決定了黨員義務先於黨員權利。黨員是壹種政治身份,而非自然身份,是公民基於政治理想和認同而作出的理性選擇。黨章要求加入中國***產黨必須具備年齡、身份、思想和行為等四項條件。
其中,年齡條件要求“年滿十八周歲”,即視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具備自主作出理性選擇的能力;身份條件要求是“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即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屬於人民群眾中的優秀分子;
思想和行為條件是“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壹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強調要基於自覺,始於自願,必須履行黨員義務,在加入黨組織後,才享有黨員權利。
因此,黨員義務先於黨員權利。而憲法的公民權是壹種身份權,即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人都應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具有法定性、平等性、公平性,不分種族、性別、年齡、身份等同等享有,任何人或組織未經法律許可不得剝奪。
在此基礎上,為防止憲法規定的權利遭到侵犯,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因此,憲法是公民權利保護的母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在先,規定基本義務在後。
再次,黨章的發展歷程決定了黨員義務先於黨員權利。黨的壹大制定了黨綱,黨的二大制定了第壹部黨章,二大至六大黨章都沒有規定黨員義務和權利。七大黨章第壹次規定了黨員的四項義務和四項權利,並把義務規定在先,權利規定在後。
黨員義務和權利的規定,對於保證當時黨內生活的正常開展和黨的行動的統壹,對於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與責任心起到了積極作用。
此後,八大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十項義務,七項權利;九大、十大、十壹大黨章由於受到極“左”思想的影響,只規定了黨員的義務,沒有規定權利;十二大至十八大黨章,均規定黨員的八項義務和八項權利。
規定黨員權利是為了使黨員更好地履行義務,黨員履行義務依然是第壹位的。劉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說:“規定黨員的這些權利,會要提高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保障黨員群眾對於壹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
因此,規定黨員權利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黨員更好履行義務,更好地發揮黨的整體優勢,實現黨的奮鬥目標。
應當說,當前壹些黨員幹部對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義務關系還有壹些錯誤認識。壹是有的黨員不講黨員義務,只講公民權利,甚至把公民權利和黨員義務割裂和對立起來。
比如,有的黨員幹部信教不信黨,不信馬列信鬼神;有的黨員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有的黨員把市場經濟的交換原則帶入黨內,大搞權錢、權色交易,喪失了***產黨員應有的原則和立場。
黨員從舉起拳頭,面向黨旗,宣誓加入黨組織的那天起,就意味著自願讓渡了部分公民權利,願意用***產黨員的高標準去要求自己,自覺遵守黨的紀律,自願在黨組織的熔爐中錘煉黨性,用***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黨組織鐵的紀律來克服個人主義的自私和狹隘,使自身變得先進和純潔。
通過舍小我成大我,舍小家為國家,保證每壹個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這是***產黨員應具有的品格和境界。
二是有的黨員把黨員權利和公民義務對立起來。黨章明確規定,中國***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壹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黨員享有的權利,是作為黨組織的壹員而享有的黨員權利,而不是法外特權,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產黨員沒有任何私利和特權,***產黨員只有在履行了黨員義務的前提下,才享有黨員權利,而不是享有組織外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利。
對於***產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說,既要履行好公民義務,更要履行好黨員義務,講義務、擔責任永遠是第壹位的。
***產黨員網—中國***產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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