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和專門監護人的指揮,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勞動紀律,在規定的工作範圍內工作,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關心工作安全。
(3)正確使用施工機械、安全儀器和勞動保護用品。
法律依據:《電力安全工作條例》第四條
(壹)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安全設施和安全儀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合格、齊全。
(2)經常有人作業的作業場所和施工車輛應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指定專人定期檢查、補充或更換。
(3)應向各類作業人員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
(4)外部單位承接或外部人員參與本單位電氣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向現場告知電氣設備接線、危險點和安全註意事項。
(二)職工的基本條件。
(1)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疾病(每兩年至少體檢壹次)。
(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根據工作性質熟悉本標準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援方法,特別是學會觸電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