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具有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這主要表現在:
(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壹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2)壹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壹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
(3)壹般部門法對壹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於刑法所規定的刑罰。
(4)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壹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壹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於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擴展資料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附加刑。
主刑就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於其他刑種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但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實際上也屬於附加刑。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於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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