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正與效率的理念———“現代刑事司法的永恒主題”
“公正與效率”意味著司法不僅要追求公正,而且要追求有效率的公正;訴訟不僅要講求公正,而且要講究效率。它反映了司法的本質及特征,是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內容。只有正確把握二者的關系,才能更好地實踐這壹永恒主題。
1.公正與效率理念是壹個法制化的命題。“公正”是壹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其古老在於它是哲學、政治學和法學的壹個永恒命題;其常新在於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文化圈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其概念既有歷史內涵又有現實意義,可謂見仁見智。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言:“正義具有著壹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之形狀,並具極不相同的面貌。”①而司法公正主要指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解決紛爭的公正。它是“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它包括與司法權運作有關的各種因素,從主體到客體,從內容到形式,從實體到程序,從靜態到動態,均達到合理而有序的狀態。”②
“效率”的概念也如此,被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等廣泛應用而又賦予不同的內涵。它既有時間和速度的內涵,又有成本和效果的內涵。而司法效率是指通過充分、合理運用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獲得最大的成果。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觀念的更新,司法領域已逐漸認識到法院講的公正與社會上及傳統觀念中的公正內涵是不同的。法院講的公正就是“司法的公正”,這個公正是由法律來規範和調整的,是以法律真實為標準的,是以證據裁判為原則的,是以法律事實為依據的。而壹般道德觀念意義上的公正則不同,如通常說的“殺人償命”就是壹般道德觀念上的公正。但是就司法公正而言,當殺人這壹事實進入訴訟程序以後,還要看案件事實,看犯罪情節,純看定案的證據等等,總之要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因此,不能認為,法院對殺人者不判處死刑就是司法不公;相反,法院對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證據有問題的殺人者不判處死刑則恰恰體現了司法公正。可見,我們講的司法公正與德觀觀念中的公正有時也會存在很大的反差。因此,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要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首先必須把什麽是司法公正這壹問題搞清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公正與效率理念是壹個科學化的命題。公正與效率理念的科學性在於它反映了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規律性,即法院必須奉行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能主動要求當事人來打官司,更不能“無案找案”甚至“無案造案”;同時,司法審判還奉行中立性原則,法院和法官相對訴訟雙方,應該不偏不倚。
3.正確把握公正與效率的辯證關系。公正是法律的首要價值。刑事審判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正確應用法律,嚴格執行罪行法定、罪行相適應及無罪推定等原則,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就是首先應當確保公正。效率理念則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投入獲得最大的司法效果,以最短的訴訟時間實現訴訟目的。公正與效率是辯證統壹的。沒有公正,效率沒有任何意義;沒有效率,公正的價值也會大打折扣,因為“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正義被耽擱等於正義被剝奪”。由於刑事審判涉及可能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甚至生命,因此在刑事審判中,公正是第壹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公正是訴訟的靈魂和生命。古人雲:“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相對於公正而言,效率只是“魚”而不是“熊掌”,故決不能用通過犧牲公正的方法來提高效率。所以效率應當絕對服從並服務於公正。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效率,案件的質量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保證,最終還要花費壹定的時間和司法資源進行糾錯,這不僅有損公正,而且效率價值本身也得不到實現。所以,“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僅不能及時解決沖突和糾紛,而且會誘發社會的情緒和行為,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的加劇。因此它是最沒有效率的”。③
同時,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必須強化效率意識,盡可能地提高審判效率。在新世紀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著重提出司法效率問題是具有時代特征的,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之所以說它具有時代特征是因為我們所處的時代是壹個信息時代,講究高效率,人們追求的是高效率的司法;之所以說它符合世界潮流,是因為世界各國司法改革的壹個***同特點就是提高司法效率。因為面臨大量的訴訟案件,提高效率是社會的需求。所以,不講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
公正與效率是不可分割的。沒有公正,效率就失去意義;沒有效率,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公正。二者必須協調發展,單純追求任何壹方面都是片面的,都是對整個司法價值的損害。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同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要依法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而且要依法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全國人大已經批準我國加入《國際人權最低保障公約》,“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已載入憲法。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我們必須強化人權保障意識。我們樹立這壹理念,就是壹要堅持“有罪則判,無罪放人”的原則;二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三要做到嚴格執行審限,防止“兩超”案件發生。
1.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必須堅持“有罪則判,無罪放人”原則。“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是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即法院對於刑事案件經過審理後,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照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依照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以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特別是應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申請回避、辯護、舉證、最後陳述、上訴等各項訴訟權利,在整個審判活動中真正體現依法保障人權。為充分體現依法保障人權,兩高兩部制定了《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其實質就是通過法律援助的形式進壹步落實辯護制度,強化人權保障意識,促進司法公正。
3.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必須嚴格執行審理期限,嚴防“兩超”案件發生。人民法院依法懲罰犯罪,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審結案件,才能確保刑罰產生預期的打擊和威懾作用;同時,對於在法定時限內,沒有足夠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終止訴訟程序,宣告被告人無罪。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權的具體措施,也是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辦案的必然要求。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貫徹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必須切實解決超審限和超期羈押問題。造成“兩超”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上不重視的原因,有審限意識淡薄的原因,有防範機制不全的原因,但筆者認為立法上的不足也是造成“兩超”現象的重要原因:壹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限非常短,壹般案件的審限僅壹個半月。若扣除雙休日,壹般案件的實際工作日僅有23天;二是審判期限與羈押期限相聯系,因此在審限內不能審結案件也就自然對被告人造成了超期羈押;三是無論案件的繁簡,都實行壹樣的審限,很不科學。上述因素造成的後果就是表面上看起來法院老是違法,總是出現超審限和超期羈押問題。但深究原因,與立法不完善息息相關。為此,筆者建議在修改刑訴法時應從立法層面對此加以解決:壹是延長審理期限。縱觀世界各國,英美法系的國家沒有審判期限,辦理壹個案件法官需要多長時間就可以用多長時間;大陸法系國家雖有審判期限,但它比我國的審限要長得多。因此,我國的刑事審判期限應該有所延長。二是建立除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外,以保釋為主、羈押為輔的強制措施制度。三是將審理期限與羈押期限相分離,並根據繁簡分流的原則改革、完善審限制度。四是建立刑事預審程序,嚴格案件交付審判的條件。當然,在刑訴法沒有修改之前,解決的辦法就是進行繁簡分流,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進壹步深化普通程序簡化審,進而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理念———“過程和結果同樣重要”
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不僅要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而且要嚴格執行刑訴法的規定,這是公正司法的起碼要求。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西方有句古老的格言,即“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刑事實體公正表現為有罪必罰,無罪不罰,罪刑相適,罰當其罪。而程序公正則表現為訴訟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合法性。我國傳統刑事訴訟觀念將程序僅僅視為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其自身的價值長期受到漠視。實際上,程序公正是現代法治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理念,程序不僅僅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和保障,而且還具有自身獨有的價值內涵,它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馬克思曾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關系作過精辟論述,指出:“審判程序和法二者的關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壹樣。審判程序和法律就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部生命的表現。”④這壹論述非常清楚地說明,刑訴法和刑法之間是形式與內容的統壹,也說明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是方法和任務的統壹。
從壹定意義上講,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於在懲罰犯罪的過程中突出註重人權保障。從目前的現狀看,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完整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因此,“二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制定刑事證據規則,依法排除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得的言辭證據,強化證人、鑒定人出庭,進壹步落實保障人權和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我們要加強對建立和完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探索和研究。
四、獨立審判和居中裁判的理念———“不唯書不唯上只唯法”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憲法規定的壹項重要司法原則,既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又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職責。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強化中立裁判意識,既重視控方的意見,又重視辯方的意見,保持不偏不倚,平等地對待控辯雙方,居中裁判,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正義。為保證獨立審判和居中裁判,對具體案件不能搞公、檢、法“聯合辦案”,因為這不符合司法審判的中立性原則,也不利於公正司法;法院也不能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提前介入。
五、文明司法的理念———“形象公正同樣重要”
刑事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刑事審判法官應當牢固樹立文明司法的理念,無論是開庭審判、調查取證還是宣判、執行都要註意文明司法,在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時,要做到形象公正。由於刑事被告人具有特殊的訴訟角色和社會身份,法官在語言、表情上表現出來的先入為主的情緒,都有可能給人以不公正的感覺,影響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度。因此要把形象公正作為轉變審判作風、展示文明形象的重要內容,采取切實措施抓出實效。
要做到形象公正,要做到文明司法,首先在程序上必須公正,做到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做到依法保障人權和居中裁判。其次,就是要堅決擯棄和杜絕司法活動中不文明的做法。過去,有的地方通過捆綁、遊街等形式,來營造“嚴打”聲勢,展示“嚴打”的威力,其做法已不適應歷史進步和法治文明的要求,應當堅決擯棄和杜絕。集中統壹宣判、集中統壹執行死刑等不文明做法,也要堅決廢止。
六、樹立正確的刑罰理念———“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如何正確適用刑罰不僅是個嚴肅執法的問題,也是壹個刑罰如何發揮作用的問題。為此,必須樹立正確的刑罰指導思想和科學進步的刑罰觀,樹立正確的刑罰價值取向。
1、樹立正確的刑罰觀必須高度重視量刑問題。長期以來,重定罪輕量刑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人認為刑事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在法定刑幅度內輕壹點、重壹點沒關系,特別是在“嚴打”中,認為重是方法問題,輕是立場問題,不論對象,壹律從重判處,沒有做到罰當其罪,這是錯誤的。量刑是適用法律的重要方面,同樣關系到案件的公正與否,量刑失當,該重而輕,該輕而重,或者同壹類案件在不同地區量刑結果出現較大差異,甚至同壹法院對同壹類案件作出差異較大的判決,都會削弱和降低刑罰的適用效果及功能。只有嚴格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準確量刑,才能充分發揮刑罰的效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2、樹立正確的刑罰理念就是要逐步走輕刑化的道路。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裏亞曾指出的:“歷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從未使決心侵犯社會的人回心轉意。”⑤壹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刑罰的輕刑化是壹種必然。產生犯罪的原因是復雜的,犯罪的增加決非判得不狠、不重。嚴刑峻法固然有其威懾犯罪的作用,但並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和杜絕犯罪的發生。長期實行重刑主義,必然會使刑罰的負面作用逐步積累起來,形成危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如果處罰不當,尤其是輕罪重判,很容易使罪犯及其家屬、親友對國家、社會產生不滿甚至仇視心理。這些人集聚得越多,對國家和社會的威脅也越大。所以我們必須從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政治高度,正確地運用刑罰這壹手段。
首先應當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並逐步減少死刑,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也正在於此。死刑問題,人命關天,必須慎之又慎。因為“迄今為止,人類設計的司法制度還不盡完善,而且永遠也不可能完美,無論標榜多麽公正的法官,都可能會因為錯誤的證據、虛假的事實而作出錯誤的死刑判決。”而死刑是剝奪被告人生命的刑罰,壹旦用錯,將無法彌補和回轉,因為人死不能復生。毛澤東曾指出:“凡介於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壹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⑥在刑事審判中,我們壹定要堅決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把每壹起死刑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只能是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判處死刑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不能為了所謂“平民憤”就把可殺可不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案件,要註意宣傳法律和刑事政策精神,引導社會公眾觀念的轉變。
其次,要依法充分適用管制、緩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罰。無論是主刑還是附加刑、監禁性還是非監禁刑,都是我國刑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同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對於那些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適用監禁刑甚至生命刑是必要的,而對於壹些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小且有悔改表現、不關押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非監禁刑,同樣有利於貫徹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消除罪犯的對立情緒,增強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覺性,達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也有利於減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機會,對社會的長治久安也有著長遠的重要意義。同時,還可以減輕監押負擔,降低刑罰成本,合理分配有限的刑罰資源。對此我們應及時更新觀念,對於那些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是很深,或者確有悔罪表現,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特別是罪行較輕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充分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