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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第五章是事故責任和損失的認定

第四十九條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

第五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相關單位發布的消息,違反法律法規、鐵道部規章或者鐵路相關技術標準和作業標準等。,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確定派出單位的責任。

第五十壹條因設備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設備管理單位負責。

第五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低劣造成的事故,屬於設計、制造、采購、維修等單位責任的,由有關單位認定;使用已經通過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的產品,使用其他產品的,應當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采購不合格或不合格產品的,應追究采購單位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由於防範措施不到位,將對事故負責。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不屬於責任事故。

第五十四條因工程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營業線施工事故,由相關單位認定;同時,追究設備管理單位的責任。

已竣工驗收的設備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確屬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責任的,由上述相關單位負責;設備管理不善,由設備管理單位負責。

第五十五條人為破壞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機關確認之前,將發生單位責任事故;經公安機關確認為人為破壞造成的,認定該單位無事故責任。

第五十六條機車車輛斷軸造成事故,檢測監控人員因違紀或者設備、管理不善造成漏報、誤報、預報後未及時停車的,由相關單位承擔責任。因貨物超載、偏載導致車軸斷裂,由車站或作業站負責定制裝載。

第五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責任事故在無法確定責任的情況下,由關閉列車彎道旋塞引起的事故。

第五十八條錯誤辦理行駛證或者延誤列車事故的責任劃分:駕駛員啟動列車,由列車服務維護單位決定責任;駕駛員發現列車沒有行駛的,由車輛服務單位負責;列車駕駛員未能及時發現的,設定列車服務維護單位的責任;駕駛員發現及時停車的,由車輛服務單位負責。

第五十九條應當停靠的旅客列車錯誤通過的,確定車站責任;區間內誤通過上下車站的,由維護單位負責。

第六十條列車因斷鉤分離,斷口為新的,由檢修單位負責(司機沒有違反操作規程的除外),斷口為舊的,由機車車輛調配或檢驗單位負責;機車車輛車鉤出現砂眼、夾渣或氣孔超標等鑄造缺陷,由制造單位負責。

針對鉤頭未斷造成的列車分離事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追責。

第六十壹條因貨物裝載、加固不當造成事故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貨物由托運人自行裝載的,由托運人負責。承運人不負監督檢查責任的,承運人應當負同等責任。因調車作業超速銜接和“禁軋”等原因造成貨物裝載加固狀態破壞而發生的事故,應認定為非法作業站的責任;對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隨意移動貨物,降低貨物裝載加固質量造成的事故,由押運員所屬單位負責,貨物承運人疏於管理的,追究同等責任;檢驗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檢驗人員所在單位追究同等責任。因卸車質量差造成事故的,應追究卸車單位的責任,並追究檢驗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自行走行設備並入列車,因質量低劣發生事故的,由設備所屬單位負責。脫軌檢查失職的,由檢查單位負責;違反規章制度的,將由同意放行的單位負責。

第六十三條因臨時租用(借用)其他單位的設備、設施和人員,發生事故的,確定使用人的責任。

產權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維修設備設施,因維修質量差造成事故的,由維修單位負責;產權單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同等責任。

第六十四條經鐵道部批準或鐵路運輸企業認可並報鐵道部驗證的技術創新項目、科研項目在運營線路上進行試驗時,在有限試驗期內確因試驗項目本身原因造成事故,發生責任不明確的事故;但是,違反操作規程和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應當認定為事故。

第六十五條事故發生後,因事故發生單位未如實提供資料,導致事故原因未查明和責任未確定的,由責任單位予以認定。

第六十六條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管理的相關設備,且設備質量未超出臨修或技術極限的,按照事故因果關系進行推斷,確定責任單位。

第六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未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接受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不承擔責任。有關單位接到通知後,應派員接受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可直接認定責任。

第六十八條鐵路經營者不論是否在崗,因違反操作規程和紀律,或者因鐵路運輸生產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惡劣、安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傷亡事故的。,並對事故負責。具體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企業、涉外公寓、公共汽車、野營車等候車室的乘務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候車期間和中場休息時,因違章、設備設施簡陋等原因。,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單位應當負責。

(二)作業人員在疏通道口、引導或者幫助乘客上下車、維護車站秩序過程中,被列車撞傷或者死亡的,由作業人員所屬單位承擔責任。

(三)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職工在避險或進行事故搶救時,因違章操作再次受傷或死亡的,應負同等事故責任;事故過程已經終止的,在事故搶險、搶修、恢復、救治過程中發生另壹起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另壹起事故認定責任。

(四)鐵路運輸企業屬於臨時管理的鐵路事故,屬企業責任事故。

(五)作業人員在工作時間或者間歇時間擅自使用鐵路運輸設備、設施、工具,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認定作業人員所在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並追究設備設施配置(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

(6)因職業禁忌癥導致操作者行為失控,造成人員傷亡的,由操作者所屬單位承擔責任。

(七)兩個以上鐵路運輸企業在交叉作業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各方責任相等的,確定傷亡人員所屬單位的責任,追究其他相關單位的責任。各方責任對等,有人員傷亡的,分別認定事故。

第六十九條。經二級以上醫院、急救中心診斷或法醫檢驗、解剖證明,因突發腦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疾病所致,並經事故調查組按事故處理權限確認的作業人員傷亡,為不確定責任事故。如果醫院的水平不夠,必須要法醫檢查或者屍檢鑒定。法醫屍檢或屍檢報告結論不確定的,認定事故。

第七十條職工傷亡事故原因不明,或者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沒有明確結論的,應當認定為責任事故。暫時不能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的,按未決處理。不能確定或者處理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由傷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在年度統計截止日期前,事故已經認定並作出與原處理決定相反的結論的,可以向原處理部門申請糾正。

第七十壹條鐵路機車車輛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和其他障礙物碰撞造成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

(壹)事故當事人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事故當事人承擔責任。

(二)事故當事人逃逸或者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由事故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事故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明顯過失的,根據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鐵道部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辦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違反國家頒布的技術標準或鐵道部頒布的規章、技術管理規則和作業標準,擅自公布部門技術標準,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部門及其人員的責任。

(二)在履行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技術審查或者鑒定、產品設備驗收等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有關規定,或者對相關產品設備監督檢查不力,導致不合格、不合格產品設備投入使用,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的責任。第七十三條事故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申報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制作詳細清單,由事故調查組在《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予以確認。

第七十四條下列費用計入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壹)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梁隧道、通信、信號、供電、信息、安全、供水等設備設施的損失。報廢設備按報廢設備的賬面凈值或市場重置價格計算;損壞的設備設施按修復費用計算。

(二)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行李和貨物的損失。

(三)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治療、處置和醫療費用(不含人身保險賠償費用)。

(四)報廢或修復被撞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等財產物資的費用。

(五)交通中斷損失。

(六)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費用。

(七)與事故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七十五條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時,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和計算方法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執行。

第七十六條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承擔50%以上的損失費用;負有重要責任的,承擔30%以上50%以下的損失費用;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以下的損失費用。

當有同等責任且多個責任單位承擔損失費用時,事故調查組應根據責任程度依次確定損失承擔比例。

負有同等責任的單位應當承擔同等比例的損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