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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頭指派我給日本人辯護,怎麼辦?

維護社會正義是律師的職責嗎?這個問題在我們大多數律師看來似乎無需多想就能給出肯定的答復。因為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四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而胡喬木的壹首稱頌律師的詩句也常常為我們的律師所津津樂道、廣為引用——“妳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妳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妳視壹切險阻誘惑為無物,妳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在詩中,律師仿佛和法官壹樣成了正義的化身。特別是當事人在律師的努力之下終得壹雪沈冤之後,這樣的評價和定位就會進壹步強化,並得到民眾的廣泛認同。很多律師正是懷著維護社會正義的理想選擇了這個職業,並將它視為自己的座右銘。然而,現實的尷尬是:在更多的場合裏,特別是在刑事辯護中,我們的律師常常要面對輿論的詰問和指責——妳怎麽能替壞人說話!這時,律師又仿佛成了“魔鬼的代言人”。在輿論的贊賞和質疑之間跌宕起伏,在“正義的衛道者”與“邪惡的幫兇”兩種角色之間轉換的律師,遭遇到了“我是誰”的困惑和煩惱。律師的這種困惑和煩惱無論中西概莫能外。壹則在西方法律界廣為流傳的笑話就很形象的道出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面對的這種窘境和尷尬。壹位年輕有為的律師在壹件訴訟案中大獲全勝,他立即給自己的委托人發了壹封電報:“正義已經取勝”。結果他很快就收到了委托人的回電:“馬上上訴!”。這不禁引發我深深的思考——我們的律師到底在為“什麽”而工作?他能順著自己的道德觀去追求個案的實質正義嗎?反之,當自己努力的結果使壹個原本與正義背道而馳的家夥竟然得到了法律訴訟的支持時,我們的律師是否會因為客觀上的“為虎作倀”而面臨主觀道德的譴責?這種主觀而又現實的道德譴責是否可行而又必要?對這種個案實質正義的“執著”追求應該視為我們建立律師制度的初衷嗎?想要解析這壹系列的疑惑,或許只有歸位於律師這壹職業角色本身,通過對律師制度在整個司法制度運行中發揮的作用和實現的功能進行考察,來重新審視律師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