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se who come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第壹條是說,在賦予壹項衡平法救濟方法時,法官必須確保原告將來須能以公平的方式對待被告。比如雇員要求雇主不能解雇他們,那麽他們也要保證以後不再罷工。否則法院會駁回雇員的請求。
前壹格言涉及原告的將來行為,而本格言,即尋求衡平法救濟者自身行為須無瑕疵,則涉及原告的過去行為。它意味著,如原告的行為在某方面被認為是不當的,衡平法即不應對其提供救濟。與前壹條格言類似,本條格言顯然建立在衡平法的歷史根源之上,即衡平法構築於客觀評判的良知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