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紀委有“人事權”。很多地方規定,黨委在討論幹部的任用尤其是提拔問題時,紀檢部門有壹票否決權,即只要紀委書記說某人不行,或者說還有些群眾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那麽這個人就只能暫停提拔,待後再議。至於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何時可以查清,這些都決定於紀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紀委必須在多久內查清。
其次,紀委有“財權”。通常而言,反腐敗工作先由紀委介入,對腐敗分子的立案和“雙規”,就是啟動反腐的開始。只有紀委查清了案子,其他部門才能介入。而在查清的過程中,紀委通常對腐敗分子采取的扣押財產、對行賄人收繳的保證金,往往通過財政轉壹下手,還是大多數返還給紀委作為經費。換句話說,腐敗越多,紀委的財務狀況越好。而扣押腐敗分子多少財產,也完全是紀委壹句話的事情。
第三是“無限偵查權”。紀委在反腐敗調查時,可以采取“雙規”等措施限制調查對象的人身自由,並且這種限制沒有任何法定時限,這是公安和檢察最羨慕的地方之壹。而在調查的過程中,紀檢部門可以說“壹路綠燈”,對任何部門、任何單位都有權調查,包括人們平常看起來非常強勢的公安和檢察,在紀委面前也只能算是“小兄弟”、弱勢群體。紀委在查案過程中,可以不經任何法定程序,隨時傳訊任何人。更重要的是,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對紀委的調查權有任何約束。也正是這種偵查權的無限性和不受任何法定監督的特性,使得紀委的壹些官員自我感覺良好,少數人甚至有“天下之大舍我其誰”的感覺。
第四是“準司法權”。雖然紀委只是壹個調查者和黨內處理的決策者,但實際上,它的觸角深入到了司法領域。對於腐敗分子以及相關涉案人員的處理,紀委如果決定不移交給檢察院,那麽哪怕腐敗再嚴重,司法機關也無從追究此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被調查對象的最終處理,紀委可以內部和法院、檢察院打招呼,要求大致判到什麽程度,法院不能不聽;甚至,在法院的不少反腐敗案卷材料中,會有紀委赫然蓋章的公函,稱某某被告人“配合調查”、“有功”雲雲,要求不起訴或者輕判,這些公函,勝過律師的萬句辯論,甚至有壹言九鼎之效。
由上可見,紀委的確是壹個權力無限、威風無限的機構。但正是那句格言:“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如果不盡快矯正紀檢機制,不盡快對紀委的權力作出監督,紀檢工作將會面臨嚴重的危機,也可能成為新的腐敗源。在不受限制的紀檢權力面前,不管是被調查的官員還是其他公權機構,抑或是普通公民,很多人恐怕會有不安全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
第十壹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