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法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範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五條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所獲取的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信息應當保密;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獲取的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據本法獲取的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六條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