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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壹個律師來說,贏了重要,還是事情的真相重要?

贏是最重要的。

真相並非不重要,而是說,真相與律師無關。

贏,不是說壹個殺人犯脫罪了才叫贏。

理論上,只要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沒有被對方侵犯,律師把對方所有侵犯的意圖全都打滅了懟回去了,這就叫贏了;現實上,只要委托人簽協議時提出的要求都完成了,那就叫贏(比如該判死刑的爭取到了死緩、本該按平均數額賠償的按最低限額賠償了等等),當然,如果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就是幫我脫罪,那麽,真的脫了罪才叫贏。

對於壹個殺人犯來說,真相就是他殺人了,他的律師並未說他沒殺人。

真相就在那兒。

他的律師要給他這個殺人犯脫罪,壹般都是指出對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個殺人犯殺過人,也就是妳無法證明我的當事人殺過人,而不是我的當事人沒殺人,律師永遠都不會自證無罪,無罪是不需要證明的。

如果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我殺過人,那麽,我的律師,其職責是盡力證明對方的證據不足,而不是證明我沒殺過人,更不是為了正義主動揭發我、把我殺人的證據提供給對方以便將我繩之以法。

如果我的律師按最後這條去辦事,他就不是律師,而是偵查人員了。法律事務當中,各人有各人的職責,而不是大家聯合起來弄清事實真相,事實真相是偵查人員的事,不是原告委托人的事,也不是被告委托人的事,更不是法官的事——多嘴說壹句:法官的職責是客觀評判原告被告雙方的證據是否屬實、屬實的部分是否充分,而不是弄清事實真相,法官的工作,說白了就是看妳們誰的話能成立,成立了我就依法宣判,不能成立,各自回家繼續補充資料去,什麽時候妳覺得證據充分了,再來讓我看。

所以,涉及事實真相的部分,只在警察偵破和預審環節,不在別處,與別人無關。

貪贓枉法的情況另議,不屬於壹般理論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