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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系統領導幹部廉政責任制及考核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縣(市、區)級局以上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幹部。第二條 按照幹部“分級管理、下管壹級”的原則,逐級建立領導幹部廉政責任制。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做到嚴於律己,為政清廉,在廉政建設工作中以身作則,起表率作用;要加強對子女、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特別要嚴禁他們假借自己的名義謀取私利。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領導班子和局領導要對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廉政建設負責,切實履行以下責任: 

(壹)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針,始終把廉政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局長要親自抓,分管局長要具體抓,領導班子成員齊抓***管;局長對全局的廉政工作負責,副局長要對分管部門的廉政工作負責;要對廉政建設工作作出規劃和安排;定期聽取廉政工作情況匯報;經常分析研究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廉政狀況,切實加強對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

(二)監督檢查本機關和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確保政令暢通。

(三)切實加強對信訪、舉報、辦案工作的領導,親自過問大案要案的查處情況,幫助排除阻力,保證辦案工作的正常進行。要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嚴肅執法執紀。

(四)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切實加強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經常開展廉政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增強稅務人員的廉政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

(六)加強和健全內部和外部的監督制約機制,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聘請廉政信息員和特邀監察員,廣泛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七)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嚴格執行上級的廉政制度、規定,並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有關的廉政制度、規定。

(八)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和解決在廉政建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廉政工作經驗,培養、樹立先進典型。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領導幹部執行廉政責任制的情況應組織逐級考核。考核時應組成有紀檢監察、人事、機關黨組織等部門參加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工作。廉政考核每年進行壹次。第六條 廉政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第七條 廉政考核可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采取個人自查與群眾評議、組織考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好、壹般、差三個等級。第八條 考核領導幹部執行廉政責任制的結果,應作為晉職晉級、評選先進、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壹。對於認真執行廉政責任制的領導,應給予表揚或表彰;對不認真執行廉政責任制,對本單位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不認真處理的,應追究其責任,視情節作出嚴肅批評或組織處理。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各職能部門和基層稅務分局、稅務所負責人的廉政責任制及考核辦法,可比照本辦法進行。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