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休尼特法官說,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他強調的是正義的必然性:只要有權利就有救濟,有傷害就有補償,有罪惡就有懲罰。這其間都有必然的聯系,這是法的權威性所在的。凡行法所保護之行為者,法必保護其效果的實現;凡行法所禁止之行為者,法必懲罰之。 尼特法官的這兩句法諺並稱為“正義二論”。 休尼特還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們可以看見的方式實現”。 有人把休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由於沒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們不可能發掘壹切事實真相,我們只能在經過歷史發展起來的、現行有效的規則判斷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最大可能的發掘和推究,力求壹個最合乎正義的結果。這其間必然有壹些遺漏,但這是由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決定的,我們不能夠因為這種有限性就全盤否定正義的必然性,就妄自菲薄,不去探究事實真相;也不能妄自尊大,以為理性可能窮盡壹切,苛求法律發現全部事實真相。
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由於理性的有限性,我們在歷史上建立了種種探求真理的方法方式,這就是程序規則,這些規則是歷史理性,是為了保證我們的先驗理性能夠始終在正當合理的溝渠裏有效運轉而不至於泛濫成災的。
歷史理性(後天的/經驗的)和先驗理性(先天的/邏輯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說,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雖然程序正義是為實質正義服務的,但現行有效的程序正義對每壹個司法者來說,就是正義的天律,是正義的必要條件,必須毫不猶豫的遵照執行。
沒有正義的程序,是不可能導致實質的正義的,我們必須對此抱有深深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