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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全員安全行為規範》中施工作業方面安全行為負面清單有哪些內容。

中國石化全員安全行為規範(試行)

1.1 目的

為進壹步規範中國石化全體幹部員工安全行為,提升領導安全引領力,提高對基層安全管理的穿透力,奠定良好安全文化基礎,制定本規範。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適用於中國石化全體員工和承包商(含承運商、供應商)人員。

1.3 內容界定

1.3.1 安全行為是指中國石化員工應采取的辨識風險、排查隱患、正確操作、全面履職等保護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的行為。

1.3.2 安全行為包括工作中安全行為、專項安全行為、日常生活安全行為。本規範內容是安全行為的基本標準,鼓勵和倡導幹部員工踐行更加嚴格的安全行為。

2 組織管理與職責

2.1 安全監管局負責集團公司全員安全行為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全員落實安全行為規範。

2.2 事業部(管理部、專業公司)是業務板塊全員安全行為工作的管理主體,負責指導、督促所管理企業做好全員安全行為工作。

2.3 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全員安全行為規範標準,定期分析全員安全行為狀況,不斷改進和提升。

3 規範內容及要求

3.1 工作中安全行為

3.1.1 員工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手冊(操作法)、作業指導書、工藝卡片等要求,規範實施生產操作、巡檢、監護等行為。

3.1.2 員工應樹立基於風險與隱患管理的安全意識,基於對風險的評估、針對可能發生的異常狀況,開展演練並總結提升,確保緊急情況下初期應急處置準確及時。

3.1.3 員工應熟知勞動防護標準,正確穿(佩)戴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必要的安全工具。

3.1.4 員工參加安全學習、培訓等,應按正常工作標準認真對待,嚴格遵守紀律,保證學習、培訓的實際效果。

3.1.5 基層站、隊長、車間主任等,要定期安全巡檢和巡查,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杜絕脫離現場。

3.1.6 檢查人員應認真學習並掌握檢查標準,遵守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規定,細致了解情況,準確指出問題,提出整改建議,跟蹤並督促問題整改,對檢查結果負責。

3.1.7 安全考核人員應客觀公正,嚴格執行標準,嚴肅對待考核事項,對考核結果負責。

3.1.8 員工有權拒絕不安全的工作、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不安全的行為。

3.1.9 員工應在工作中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3.1.10 企業應如實記錄單位組織和員工參加的全員安全行為,異常和未遂事件應按照規定報告。

3.2 專項安全行為

3.2.1 安全承諾

3.2.1.1 安全承諾主要指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對安全目標、責任、措施、行為等進行承諾。

3.2.1.2 安全承諾應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的職責要求,內容不同、目標清晰、措施具體可操作。

3.2.1.3 各級主要負責人應重點圍繞識別管控安全風險、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參加重要安全檢查、承包最大安全風險、組織安全培訓工作、從嚴安全問責等進行承諾。主要負責人可代表班子和本人進行承諾。各級其他班子成員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重點圍繞安全引領力、專業安全責任落實、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關愛職工職業健康等進行承諾。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承諾內容。

3.2.1.4 各級班子成員應每年底對本人所做安全承諾進行自我評價,在做出本人下壹年度安全承諾時對上壹年度所做安全承諾的兌現情況予以說明,並應對安全承諾持續改進。

3.2.1.5 安全承諾可以采取安全承諾書的形式實施痕跡管理,也可以采取門戶網站、電子屏、會議報告、會議紀要等方式予以公示。

3.2.1.6 企業各級班子成員的安全承諾及兌現情況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2.2 領導承包

3.2.2.1 本規範所指的領導承包應與領導承包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統籌安排,直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應承包企業安全風險點,主要負責人承包本單位最大安全風險點。

3.2.2.2 領導班子成員承包後要制定承包目標,列出工作計劃,主要負責人每年底進行承包總結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2.2.3 企業應將承包點安全風險值降低、實現承包目標等作為承包人安全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

3.2.2.4 企業應規定領導承包活動的頻次,活動形式主要包括指導風險識別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參加應急演練和班組安全活動、組織安全宣講和安全經驗分享、進行安全觀察與溝通等。

3.2.2.5 本規範所指的領導承包指直屬企業級領導承包,企業應對二級單位、基層單位的領導承包另行規定。

3.2.2.6 各事業部(管理部、專業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應制定切合實際的領導承包規定,進行相應的承包活動。

3.2.3 幹部值班

3.2.3.1 幹部值班主要指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在節假日期間和正常工作日的24小時值班。

3.2.3.2 集團公司總部幹部值班工作按照規定由相關責任部門落實。各單位應制定幹部值班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各級值班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加強監督考核。

3.2.3.3 值班幹部要處理和協調值班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並根據職責分工,及時向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匯報和溝通。

3.2.3.4 值班幹部要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幹部值班、安全生產和工藝、操作、勞動紀律執行情況等,並提出處理意見。

3.2.3.5 各單位應對幹部值班工作有檢查、有記錄、有考核。

3.2.4 領導帶班

3.2.4.1 各單位應根據企業生產運營實際情況或上級要求,啟動領導帶班工作。原則上特殊時期和依據風險評估情況需要安排領導帶班的重要作業或操作,應啟動領導帶班工作。

3.2.4.2 各級領導帶班工作主要由班子成員承擔。應根據特殊時期、重要作業或操作的類別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帶班領導的專業特長和業務職責,確保帶班領導具備帶班能力。

3.2.4.3 帶班領導應熟悉重要作業等帶班任務的計劃和程序,識別存在風險,落實控制措施。

3.2.4.4 各單位應制定領導帶班的工作內容,明確帶班人員職責和授權,保障穩定和安全。

3.2.4.5 帶班領導要深入壹線,監督檢查現場安全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3.2.5 安全觀察

3.2.5.1 安全觀察主要指直屬企業機關人員針對現場人的行為和物的狀態等,開展安全觀察並與被觀察者或有關組織反饋溝通。集團公司總部人員開展日常檢查、調研學習或其他出差時應進行安全觀察與溝通。

3.2.5.2 安全觀察的重點是各重大安全風險點、現場直接作業、生產經營的薄弱環節。主要對象包括全體員工和承包商(含承運商、供應商)人員的安全行為等;主要區域包括生產、施工、倉儲、裝卸、交通、辦公和生活服務等;主要作業活動包括生產裝置(設備設施)的日常操作、現場施工或檢維修等直接作業環節,以及臨時采樣、清焦除渣、汙水井清淤疏通等非常規作業。

3.2.5.3 安全觀察應閉環管理,主要環節包括觀察、溝通、填寫觀察卡、及時分析、落實整改等。

3.2.5.4 安全觀察應具備足夠的時長,保證觀察問題深入、準確。安全觀察後應與員工溝通交流,指正不安全的行為,鼓勵正確的安全行為。

3.2.5.5 安全觀察不應代替安全檢查,除嚴重違章或可能造成重大後果的不安全行為外,觀察結果不作為安全處罰的依據。鼓勵觀察者采取非批評(處罰)的方式方法使員工從心理上接受積極的安全行為,抵制和改正不安全行為。

3.2.5.6 企業應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單位區域跨度和生產建設狀況等特點合理確定安全觀察的頻次並進行公示。重點現場、重點崗位要增加安全觀察頻次。

3.2.6 全員安全診斷

3.2.6.1 全員安全診斷主要面向基層開展,並形成診斷建議。直屬企業機關人員主要對安全體系運行、安全制度、基層現場進行安全診斷;基層技術和管理人員主要對專業領域和屬地範圍的工藝流程、設備運維、事故事件隱患等進行安全診斷;班組和壹線員工主要對崗位風險、崗位事故隱患等進行安全診斷。

3.2.6.2 業務主管部門、屬地單位應及時對診斷建議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反饋,采取必要措施,實施閉環管理。

3.2.6.3 企業應以識別真風險,排查真隱患為目標,結合實際豐富全員安全診斷活動形式和內容,定期評選優秀組織單位和優秀診斷建議,及時進行表彰獎勵和經驗分享,引導全員參與,不斷提高診斷水平。

3.2.7 安全學習和分享

3.2.7.1 本規範所指安全學習和分享主要指員工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制度、技能、經驗、事故事件教訓等,使得典型經驗得到推廣,事故教訓得到分享。

3.2.7.2 鼓勵員工利用各種時間、通過各種方式主動進行安全學習,不斷提高個人安全能力。

3.2.7.3 安全分享可結合會議、培訓等工作和活動常態化組織進行,時間不宜過長,壹般不超過5分鐘。

3.3 日常生活安全行為

3.3.1 員工應關註工作時間以外的安全行為,主動學習並掌握防範傷害的知識和措施,特別是壹氧化碳中毒防範、交通安全防範、用電用氣安全防範等。鼓勵並倡導員工在社會生活中做安全行為的典範。

3.3.2 員工應參加“員工幫助計劃(EAP)”,派遣外出作業等員工應關註自身心理和身體健康狀況,參與心理健康知識培訓、心理健康測評、心理狀態訓練和心理健康輔導等。

3.3.3 員工應選擇健康的生活方式,保證充足的休息時間,獲得較好的休息效果,上崗時保持充足的精力和註意力。

3.4 安全行為負面清單

3.4.1 企業應制定崗位安全行為負面清單,不同崗位的清單應有所不同。

3.4.2 企業應向全員公示安全行為負面清單,禁止在工作、生活中出現負面清單中的行為。

3.4.3 企業應針對安全行為負面清單制定考核標準並及時考核。

3.4.4 企業應對安全行為負面清單動態管理,及時修訂完善。

4 檢查與監督

安全監管局會同各事業部(管理部、專業公司)對全員安全行為工作進行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