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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緊急時無法律”是什麽意思?

“緊急時無法律”這壹法律諺語產生於中世紀的教會法。其基本含義是: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實施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所禁止的某種行為,以免緊急狀態所帶來的危險,其正當性來源於對人性的體諒。我國《刑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 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時無法律”壹般適用於自救或者救他的場合,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必須是面臨正在發生的實際危險的威脅,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實施緊急避險行為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損害。第三,緊急避險行為的采取必須是迫不得已的,除了采取緊急避險方法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如果不是迫不得已,還有別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險,就不能實行緊急避險。最後,緊急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所謂必要的限度,是指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利益,而不是等於更不能大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就失去了緊急避險的意義和作用,從而也就喪失了它存在的合法根據。  當犧牲的法益小於保全的法益時成立緊急避險應無疑問,但當二者價值相同的情況下,緊急避險是否成立,這個問題從希臘哲學家卡納安德斯提出的所謂“卡納安德斯之板”可以得出結論。“卡納安德斯之板”:航船沈沒後兩人爭奪只能負載壹人的木板,體強者將體弱者推開而致體弱者淹死。這裏,無非有四種可能性,壹是其中壹人舍己為人,二是其中壹人舍人為己,三是二人相讓同時死亡,四是二人相爭同時死亡。其中,後二種是最差的結果,可以不予考慮,第壹種結果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礎之上的,而刑法既不能強迫人們作出犧牲,也不能將英雄主義強加於人,因次,盡管第二種情況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是犯罪,應當承認是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時無法律,並不意味著緊急時沒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著法律認可在不得已的緊急狀態下犧牲壹種法益保護另壹種較大或同等的法益。壹退休醫生,遇產婦求診,情況危急,便緊急接生,結果是母女平安,圓滿結局。但該醫生卻因“非法行醫”面臨罰款。此種“非法行醫”的責任即應適用“緊急避險”予以豁免,因為生命權高於壹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