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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

《法經》的主要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誌》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墻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墻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法經》的階級本質是反映了當時的貴族及新興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強、維護其地位的意誌。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系所制約的。

法經的歷史意義是《法經》作為歷史上第壹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壹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壹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壹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最後《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壹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