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認為“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調,此天下之害也”“父者之不慈,子者之不孝,此又天下之害也”,因此主張兼愛。並且認為兼愛是“取法於天”“聖王之法,天下之治道”,所以“不可以不勸愛人”,如此則能“父子皆能慈孝,若此則天下治”,“為人父必慈,為人子必孝,為人兄必友,為人弟必悌。故君子莫若欲為惠君、忠臣、慈父、孝子、友兄、悌弟”,“是以入則孝慈於親戚,出則弟長於鄉裏,坐處有度,出入有節,男女有辨”。由此可見,家庭倫理在墨子思想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而孝道在墨家思想體系中又是衡量社會是否得治的重要標準:“必務舉孝子而勸之事親,尊賢良之人而教之為善。是故出政施教,賞善罰暴。且以為若此,則天下之亂也,將屬可得而治也;社稷之危也,將屬可得而定也”。墨家非常重視父子兄弟之愛敬、孝慈等,認為“愛”是人的天性“藏於心者,無以竭愛”,並且人與人之間的愛應當由愛親人推及到愛天下人之親,即“視人之親,若視其親”,這也正是“愛無等差,施由親始”。為什麽墨子如此重視家庭倫理和高度推崇孝道呢?因為親情是人最先感受的情感,真誠而美好。家庭的和諧幸福是家人相互關愛的必然結果,我們對愛的體驗和學習最初也是來自於家庭。愛我們的親人,然後推及到愛社會上的其他人,家庭倫理血緣親情的愛是愛他人的基礎,所以墨子說“視人之家若視其家”也正是建立在“我愛我家”這樣的基礎上的。
墨子認為,孝就是“愛利其親”。《經》孝:利親也。《經說》孝:以親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得。同時又指出“厚親,分也”,每個人都應當各盡其能的愛自己的父母,都比別人更愛自己的父母,這是人的天性和本分,是血緣親情所決定的。我們不能要求別人愛我們的父母超過他愛自己的父母,同樣別人也不能這樣要求我們,而且就算有這種要求,也沒有人能夠做到。所謂利親,是指子女愛自己的父母,應當對父母做到“饑則食之,寒則衣之,疾病侍養之,死喪葬埋之”,照顧好父母的衣食溫飽,父母得病時能夠盡心侍奉,讓父母在得到事養侍奉時高興。父母去逝後“入土為安”,並且要“佴乎祭祀,以致孝於親”,所以在墨子看來,生能盡力事養以讓父母高興,死能葬而安之,並按時祭祀,才是孝道的整體。
利親,通常被狹隘的理解成僅僅是提供物質利益,實際上並非如此。利,在墨子的思想中定義為“所得而喜”,是指獲得後能夠感到愉悅,而所得並非限定於僅僅只是物質,還包含諸如情感和精神上的所得。所以,利親不僅包含物質的供給,比如衣食財物等。同時也包括情感和精神上的安慰,比如陪伴。著名墨學專家張幼林老師曾舉例說明:在農村多子家庭,有些兒女對老人提供金錢和物質的需要,有些兒女則陪伴事養,這些都是孝的體現。我們不能說提供金錢和物質的是孝,而陪伴事養的不是孝。依據常理,陪伴事養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相對於提供金錢和物質更是難得的孝。比如現在常回家看看,多陪陪父母顯然要比給父母壹些錢物更令父母高興。
墨子認為孝順父母,愛親利親厚親,“能能利之”,並且竭盡全力“無敢舍余力,隱謀遺利,而不為親為之者矣”並使父母“所得而喜”,但是卻不主張無原則的順從父母的命令意誌。因為在墨子看來,雖然子女應當孝順父母,但是“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為法。”墨子不僅主張子女孝父母,同時主張父母應慈愛子女,這是壹種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對等關系。父母強子女所難,在墨子看來也是“雖父之不慈子,此亦天下之所謂亂也”,父母如果強迫子女必須如何如何,比如幹壹些違法犯罪或其它違背常理的事,對於子女來說“不可以為法”,此時不聽從不順從也並不違背孝道。所以,慈孝壹旦失去對等的關系之後,孝就不是人情之至的慕父母,而是愚。
愚孝,即不可違背父母的意願,源自儒家主張的無違。“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禦。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論語,為政》)儒家甚至認為父母逝世三年也不能違背父母的意願才可以稱為孝。“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論語,學而》)“無違”不僅是不能違背父母的意願,更不能違背“禮”的規定。
不能違背父母的意願,和不能違背“禮”的規定,是本質同壹的,因為“禮”是對父母權力和子女所必須服從的確定。儒家的“禮”,完全的不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和權益。比如,剝奪兒子的財產權“不有私財”(《禮記,曲禮》)比如,兒子結婚後,非常愛自己的妻子,夫妻感情美好,只要父母不高興就必須離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禮記,內則》)有哪個父母見不得自己的兒子夫妻相親相愛呢?比如宋代的陸遊就是個例子。陸遊的父母見不得陸遊夫妻相親相愛,所以陸遊只能休妻,結果造成了終生的遺憾。
所以,儒家的“禮”是壹種機械的,教條的,並且帶著冰冷的規則,從這個層面來講,儒家講的事親以禮,將父子之間的親情,完全的拋棄在外,而是以“禮”這個外在的規則來確定。然而,這種規則顯然沒有發自內心的愛,更能讓人感受的到。比如孩子向父母會心壹笑,絕對比事之以“禮”更讓父母滿足。“禮”,顯然不能也無法規定孩子該對父母笑幾次,更無法確定哪次微笑是發自內心的,哪次微笑是源自規則的。“禮”成為了父母對子女的特權的規定,這種特權下的“孝”與父子親情是毫無關系的。
墨子的孝文化,重視愛親利親“生則見愛”,重視葬禮“喪雖有禮,而哀為本焉”“死則見哀”,同時也重視祭禮“佴乎祭祀,以致孝於親”。厚養,節葬,祭祀構成了墨子孝文化的完整體系。俗話說“家有壹老,如有壹寶”,厚養就應盡心盡力的事養父母“無敢舍余力,隱謀遺利,而不為親為之者矣”,節葬就是重視葬禮的根本“哀”,祭祀就是追憶親人,不忘感恩父母。至今民俗都有按時祭祀親人的傳統,每年清明、中元節、寒衣節等等包括其他節日都是特定祭祀親人的日子。人之老之將至,父母已然不在,他們的音容相貌只存在於回憶之中,剩下的只有埋葬父母的壹丘黃土,面對墳丘怎麽能不追憶並感恩父母。人生苦短,壹切功名利祿又如何比的上父母親情的珍貴。父母不在,祭祀之日成為兄弟姐妹的團圓之日,墨子說“和歡聚眾,取親鄉裏”,兄弟姐妹關系和調,不也是對父母的孝順麽?所以不論是愛親利親還是葬與祭,墨子的孝文化都充滿著濃烈的感情,這也說明墨子孝文化最具有人文關懷。
有觀點認為,墨家的節葬思想缺乏人文價值缺少人道關懷,厚葬才是人文價值的體現。但是,人文價值是否應當以物質財富的多少為衡量標準呢?我們是否能說擁有更多物質財富的人是有“人文價值”的,或具有“更多人文價值”呢?孟子曾經說過“為富不仁”,顯然是對有錢即有徳——人文價值的批判。即如此,人生在世擁有大量物質財富不能作為是否具有人文價值的衡量標準。那麽,人死後用大量的物資厚葬,甚至殺人為殉就更不能說是具有人文價值的,相反厚葬不僅毫無人文價值,還是泯滅人道的。很多時候,舉行隆重的葬禮都成為掩飾生前薄養的手段,生而不養,死而厚葬反到成為了所謂的“孝”。更有甚者,親人死後載歌載舞,以至於在喪禮上出現某些“低俗表演”,所有這些都違背了喪禮的根本。由此可見,墨子說厚葬“偽哀僈親”,是確切無疑了。並且厚葬是籍孝之名而已,《淮南子》壹語道破了其中關鍵:“繁文滋禮以弇其質,厚葬久喪以亶其家,含珠鱗、施綸組以貧其財,深鑿高壟以盡其力,家貧族少,慮患者貧,以此移風,可以持天下弗失。”由此可見,厚葬是統治者為了“持天下弗失”而制造出來的愚民之術——厚葬就是進孝,壹旦這樣的風俗形成就脫離了葬禮的本質,就違背了孝道,而成為統治之術。
墨子說,堯舜禹都是節葬的“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己之市,衣衾三領,谷木之棺,葛以緘之。已葬,而市人乘之。禹東教乎九夷,道死,葬會稽之山,衣衾三領,桐棺三寸,葛以緘之,絞之不合,通之不坎,土地之深,下毋及泉,上毋通臭。既葬,收余壤其上,壟若參耕之畝,則止矣。”《呂氏春秋》的記載也可證明墨子所說不虛:“堯葬於谷林,通樹之;舜葬於紀市,不變其肆,禹葬於會稽,不變人徒。是故先王以儉節葬死也,非愛其費也,非惡其勞也,為死者慮也。先王之所惡,惟死者之辱也。發則必辱,儉則不發。故先王之葬,以必儉。”所以有學者指出,堯舜禹時代葬禮簡陋是極可能的事, 墨子的說法才是符合情理的。墨子作為華夏文化的傳承者是無疑的,莊子就曾明白指出墨子是“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淮南子》亦說“以為其禮煩擾而不說,厚葬靡財而貧民,久服傷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行夏政。”背周用夏即對傳統的繼承,所以節葬才是我們真正的文化傳統。
墨子說厚親愛親是子女的本分,但是墨子也指出“智親之壹利,未為孝也”。在墨子看來,孝不僅是子承雙親,善事父母,還包含在此基礎上的“視人之親若視其親”,普遍性的愛老尊老,才是孝更深層次的意義。因此,墨子提出“交孝子”的主張,即從自己主動做起,愛老尊老,形成壹種具有普遍性的愛老尊老的良好的社會風俗。在古代,生產力低下,老人往往具有更多的智慧和經驗,所以尊老愛老不僅是人文的關懷,還直接影響著生產生活,民俗說“劈柴劈小頭,問路問老頭”,“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事疑必詢三老”,都說明老人對社會仍然存在著很大的貢獻。於個人情感講,誰又不希望自己的父母能夠得到他人的尊敬呢?所以墨子說“即必吾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也。”我們只有尊敬別人,別人才會尊敬我們,所以尊老愛老必然從自己做起。社會上流傳著壹句很正能量的話,大意是說,雖然我尊老愛老不壹定能夠在當時就得到回報,但是我仍然會選擇尊老愛老,因為我希望自己的父母在外,沒有我的陪伴時,也能夠得到別人的愛護和尊敬。這恰恰是墨子交孝子思想的體現。所以有觀點批判墨子兼愛是功利主義的,質疑回報不對等,正說明這樣的看法是視野短淺。試想,如果我們眼光放遠壹點,努力從自身做起,成為影響社會風俗的正能量,回報就像“投桃報李”壹樣,老人包括我們的父母在社會上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愛護與尊重。但是,如果我們都不去這樣做,良好的社會風俗又怎麽會憑空出現呢?所以墨子不但倡導孝親厚親,同時也倡導“視人之親若視其親”,這才是真正的孝道傳統。
墨子說,國家的建立和執政者的選出是為了“除天下之害,興天下之利”,所以要“順天之意”行“兼政”“義政”。兼政就包括政府應承擔起養老的職責“是故退睹其萬民,饑即食之,寒即衣之,疾病侍養之,死喪葬埋之。”所以在墨子的孝道思想中,孝道不僅是兒女愛親利親厚親的家庭倫理和“交孝子”的良好的尊老愛老的社會風俗,更是政府的職責所在。政府承擔養老職責的傳統可以追溯到夏朝,《禮記,王制》中就記載:“夏後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序”和“學”就是夏商時代的養老機構,所以《淮南子》說的墨家“養三老五更”正是對傳統孝道的繼承。《禮記,王制》同時指出早於夏朝之前的“有虞氏”(或為朝代,或是部落)就有養老的傳統,而且政府養老的傳統不因朝代的更叠而改變,相反還逐漸完善起來:“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自秦壹統之後,新建立的朝廷也都將養老制度化。時至今日,我們的國家將面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如何養老成為國家和個人所必須對的問題。此時應當大力弘揚傳統孝道文化,從家庭、社會,尤其是國家三方面著手,繼承傳統的養老制度,亦可借鑒他國的經驗,不斷完善國家的養老制度。國家養老是職責所在,是孝道的傳承,是文明的體現,更是執政能力的體現。
君民關系將家庭倫理政治倫理化,是中國歷史的特色。據《韓非子》記載“今儒、墨皆稱先王兼愛天下,則視民如父母。”眾所周知,儒家是反對墨家兼愛的,也沒有“視民如父母”的主張,所以韓非子的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準確。稱先王兼愛天下的是墨家,墨子說兼愛是取法於聖王“今若夫兼相愛、交相利,此自先聖六王者親行之。”視民如父母的也是墨家,儒家並沒有如此的觀點。儒家主張的是愷悌君子,民之父母,即君子尤其君王是百姓的父母。基於此,儒家主張民要把君當做父母來忠孝,否則就是“無君無父”。試問壹個君子怎麽會狂妄自大到以為自己是民眾的父母呢?所以愷悌君子,民之父母的本意是指君子包括君王要視民如父母,以孝視天下,要忠信於民,要像孝子事親壹樣來孝民,所以墨子說:“立為天子,以民為父母,萬民從而譽之曰聖王”,”仁者之為天下度也,辟之無以異乎孝子之為親度也。”這才是真正的華夏傳統。比如《韓詩外傳》記載:齊桓公問管仲:“王者何貴?”管仲說:“貴天。”桓公仰而視天。管仲說:“所謂天,非蒼莽之天也。王者以百姓為天。”以百姓為天,所謂的天子王者就是百姓的兒子。所有將君或天子當做父母的說法大多源自儒家,比如《荀子,禮論》:“彼君子者,固有為民父母之說焉。”《尚書,洪範》:“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孟子,梁惠王上》“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在《禮記,表記》也記載著孔子持如此主張:“君天下,生無私,死不厚其子。子民如父母。”儒家將傳統的“君為子,民為父母”的傳統完全的顛倒了。隨之,君要孝忠於民的政治倫理也顛倒成民要忠孝於君。
君民倫理壹向忠孝並提,儒家對傳統的顛倒,也為儒學制造了內在的矛盾——忠孝兩難全。然而這忠孝兩難全的矛盾,在華夏傳統之中是不存在的,因為忠孝作為壹種君民倫理,指的是君要忠孝於民。墨家是“古之道術”的傳承者,在古之道術裏,“忠”絕非下忠上,民忠君,而是君必須忠於民。據《左傳》記載,曹劌論戰,認為魯莊公可以作戰的條件就是:“忠之屬也,可以壹戰。”《左傳》裏面多次提到“忠民之望也”“上思利民,忠也”,亦全部都是指君要忠於民,要愛民利民。《韓非子》裏也有關於忠的解釋:“忠,所以愛其下也;信,所以不欺其民也。”《墨子》裏更是明確提出:“古者明王聖人所以王天下、正諸侯者,彼其愛民謹忠,利民謹厚,忠信相連,又示之以利,是以終身不饜,歿世而不倦。”由此可見,華夏傳統不僅忠孝並稱,而且忠信並重,並且作為君民倫理關系是對君的要求。現代社會,執政者必須忠信於民,已經成為了普遍認同的政治倫理,這也並非新創造,而是古已有之的傳統。
綜上所述,墨子的孝文化是對傳統的繼承,包含家庭、社會、國家以及君民倫理等方面,對當代社會有著非常現實的指導意義。所以對於墨子的孝道思想,不僅應當加強深層次的認知,對傳統孝道也應當重新審視。自先秦儒墨俱顯,到漢朝的獨尊儒術,墨家的消失,儒家的思想主張成了主流。然而面對墨子墨家留下極為稀少的著作,整部《墨子》關於“孝”字的提及,亦不過區區數十處,與儒家自孔子以來到漢朝儒家弟子眾多,著書立說不斷,關於“孝”的論述也數不勝數,況且在前有以“孝”聞名的曾參,後有以孟子批評“兼愛無父”的前提下,《漢書》的作者班固卻將“孝”字獨冠於墨家頭上,並稱墨家“以孝視天下”“此其所長也”則不可不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