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趣味無可爭辯
(de gustibusnon est dis—putandum)是拉丁文中的壹句格言。 “爭辯”也作“爭辨”。原意是說,對現實事物和藝術作品的鑒賞,個人有個人的喜好。妳喜愛奔騰的江河,他可能喜愛潺潺的溪流;妳愛看埃斯庫羅斯的悲劇,他可能更喜歡阿裏斯多芬的喜劇。個人的趣味不同,這是十分自然的事。每個人趣味不同,鑒賞的標準就不同,因此每個人都不應該要求別人必須服從自己的趣味,在這方面不應爭辯,也不能爭辯。
“趣味無可爭辯”,肯定了審美趣味的差異性,這是它的正確方面。由於每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不同,個人經歷和文化教養不同,他們的審美理想不同,因而審美趣味也很不相同。但認為“趣味”不應爭辯、也不能爭辯,則是不正確的。因為審美趣味的差異中包括著質量的差異,有良好的健康的審美趣味,也有低級庸俗的審美趣味,而不同質量的審美趣味的社會作用又不同,那種良好的健康的審美趣味,使人能從真正美好的事物中得到享受,並努力去追求美、創造美,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相反,低級庸俗的審美趣味則使人以醜為美,腐蝕人的靈魂,從而與人類的進步事業背道而馳。因此,對待那種同屬於良好健康的趣味,比如有人喜愛牡丹,有人喜愛梅花,各人的趣味不同,當然可以不必爭辯。但是,對那種專門欣賞色情、欣賞小腳女人的低級庸俗的趣味,就必須爭辯。在人類歷史上,進步階級的美學家總是要批評反映沒落階級要求的低級庸俗的趣味,以求在這種“爭辯”中,改變或提高整個社會的審美趣味,改變人的精神境界,推動社會的進步。
“趣味無可爭辯”把鑒賞的差異性絕對化,否認了趣味的不同質量和衡量趣味質量的社會標準,因而有很大的片面性。後來,西方現代美學的壹些流派,利用這種片面性,以“趣味無可爭辯”作根據,為“美是主觀的”這壹論點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