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壹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壹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
2、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同利益昕決定和約束,借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
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並非總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並非總能找到***同利益之所在,於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並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3、對於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壹個介於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
4、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歷史上的***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別是斯巴達,教導了人們這些形式的價值。
擴展資料:
社會契約論的提出者是盧梭:
盧梭的社會政治哲學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是人的自由和平等。
《論人類不平等》的主題是探討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社會契約論》則提出了實現社會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終點是後者的起點:專制被暴力推翻後,人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社會中達到新的平等。
盧梭說可能的道路有三條:壹是回到自然狀態,二是通過暴力革命廢除壹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會契約來保證社會平等。第壹條道路是不可行的,返歸自然狀態的道路已經被人們遺忘;第二條道路也走不通,因為暴力只能打破,而不能產生新的權力。
鑒於歷史上的契約是以犧牲人的自由平等為代價的,所以盧梭要創立壹種真正合法的契約來取代它。在盧梭看來,社會契約的核心是權力的轉讓。
社會契約所產生的結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說的有絕對權力的“利維坦”,也不是洛克所說的只有有限權力的政府,而是集強制的權力和自由的權力於壹身的“公意”。
所謂公意,指全體訂約人的公***人格,是他們的人身和意誌的“道義***同體”,它是“每壹個成員作為整體的不可分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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