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形式要求而言,雙方是否訂立了聘用合同或口頭聘用協議;
2.從實質要件來說,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員工是否受到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
3.三是看員工是用人單位挑選的,還是其委托的人挑選的。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可以認定為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中的殘疾賠償標準如下:
1.醫藥費:醫藥費的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5.住院夥食補助: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
6.住宿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