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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等於呼吸生命是活動這是誰說的話

這是盧梭說的,意思是人活著要有意義,不要只是為了活著而活著。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法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民主政論家和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啟蒙運動代表人物之壹。

主要著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新愛洛伊絲》《植物學通信》等。

擴展資料:

盧梭思想觀點

1、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盧梭之前的近代哲學家大多相信人類在進入社會之前有壹個自然狀態,並把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的過渡當作歷史的進步。盧梭也把人類歷史劃分為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並把自然狀態作為社會政治學說的出發點。

他的自然狀態說與其說是歷史事實,不如說是為了闡明人的本性和正確地判斷人們現在所處的狀態而采取的壹種理論假設。他使用抽象分析的方法,從“人所形成的人性”,即既成的人性事實中,剔除人的社會性,剩下的就是人的自然本性。經過這樣的抽象,他能夠透過醜惡的現實和社會的罪惡,追溯到自然狀態中的人的善良本性。

按照盧梭的分析,在自然狀態中的自然人是孤獨的,相互之間沒有交往和聯系,人們自由自在地漂泊在森林中,沒有語言、家庭、住所、技能,除了生理上的差異而外彼此自由平等。自然人的唯壹的需要就是食物、異性和休息。自然人有兩種天然的情感——自愛心和憐憫心。

自愛心使人關心自己的生存,憐憫心使人本能地不加害於別人,並在同類遭受災害和痛苦時,會感到天然的憎惡。人心中的這兩種情感相互協調,使得人人獨化,相忘於江湖。人類在不知道社會、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沒有“妳的”和“我的”的觀念的狀態下度過了許多世紀。

自然狀態既賦予人以自由,也包含著喪失自由的原因。人在生理上是不平等的,這是“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和心靈的性質的不同”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個人充分發揮自己不同的自然能力,在技巧、知識、聲譽、分配等方面產生了事實上的不平等,最後到達自然狀態的終點——私有制的產生。

盧梭說,私有制首先產生於對土地權的要求,誰第壹個把壹塊兒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壹個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人。他對文明的批判著重指出,文明的基礎是私有制。

2、自然與文明對立

盧梭關於社會的學說包含著對人類文明的反省,他克服了啟蒙學者盲目的社會進步觀。在其第壹篇論文中,他對第戎科學院征文題“科學和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敦化風俗”做了否定的回答。在他看來,文明與自然、理性與自然本能相比,是壹種蛻變,甚至是墮落。

在自然狀態中,人類在為自己的生存而與自然作鬥爭中和睦相處,並在與自然的相互關系中形成了良好純樸的德性。而文明的發展摧毀了這些原始的德性,人變得越來越聰明,而私有制卻使人的心靈變壞。

盧梭把文明的進步稱做人類“最大的不幸”,因為人類所有的進步,不斷地使人類與其原始狀態背道而馳。因此,他認為, “文明的發展史”不過是壹部“人類的疾病史而已”,有理性的人類失去了原始樸素的感性,產生了大量無益的需求,科學和藝術助長了奢侈浪費,自由變成了專制。

3、自由和平等的理想

盧梭的社會政治哲學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是人的自由和平等。 《論人類不平等》的主題是探討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社會契約論》則提出了實現社會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終點是後者的起點:專制被暴力推翻後,人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社會中達到新的平等。

盧梭說可能的道路有三條:壹是回到自然狀態,二是通過暴力革命廢除壹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會契約來保證社會平等。第壹條道路是不可行的,返歸自然狀態的道路已經被人們遺忘;第二條道路也走不通,因為暴力只能打破,而不能產生新的權力。

“那麽剩下的就只能用契約作為人間壹切合法權力的基礎。”鑒於歷史上的契約是以犧牲人的自由平等為代價的,所以盧梭要創立壹種真正合法的契約來取代它。

在盧梭看來,社會契約的核心是權力的轉讓。在轉讓什麽、轉讓給誰等關鍵問題上,盧梭的回答與他的前輩都不同:霍布斯要求把除生命權以外的全部權力都轉讓給代理人,洛克要求只把財產代理權轉讓給代理人,盧梭卻認為,社會契約的要旨是壹切人把壹切權力轉讓給壹切人。

由於,這種轉讓的條件對每個人都是同樣的,因而每個人並沒有把自己奉獻給任何壹個人,反而從所有訂約者那裏獲得了與自己轉讓給他們的同樣多的權力,所以每個人在訂約後仍然只是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壹樣自由。

社會契約所產生的結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說的有絕對權力的“利維坦”,也不是洛克所說的只有有限權力的政府,而是集強制的權力和自由的權力於壹身的“公意”。所謂公意,指全體訂約人的公***人格,是他們的人身和意誌的“道義***同體”,它是“每壹個成員作為整體的不可分的壹部分”。

“公意”是壹個抽象概念,而不是壹個集合概念;“公意”不同於“眾意”:“眾意”是個別意誌的總和,它是不可能完全壹致的; “公意”是沒有相互矛盾的個人利益,它是在扣除“眾意”中相異部分之後所剩下的相同部分。

“公意”永遠以公***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永遠是公正的,不會犯錯誤。“公意”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表現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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