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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由”的價值

有壹句已經被人們說爛了以至於忘諸腦後的俗語最近又浮現在我的腦海中:“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這本來是壹句地地道道的精致的格言,但現在讓人聽著卻感到老套、土味甚至索然無味。究其原因,無非是人們認為這句話已經沒有了思想的沖擊力。大多數人聽到這句話後的思想無非是:啊,突然說這個幹什麽呢?

然而,有壹個頗有趣味的問題值得我們考察,那就是,這句話所傳達的內涵究竟有沒有進入人們的腦海中呢?這句話真的因為已經深入人心因而得以光榮退休了嗎?歸根結底,要搞清這些問題,我們得首先看看這句話斷言的內涵。

這句話到底說了什麽呢?無非肯定了自由的價值。生命對我們來說是有價值的事情,因為它是我們實現其他價值的前提及目的;愛情對我們是有價值的事情,因為它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是我們(至少大多數人)欲求著的事情。對這二者的解析很少會有人提出反對意見。然而這句話卻說“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因此這就是說:當我欲求著的事物與自由相沖突的時候,我應該放棄那欲求,而追求自由;甚至當我那實現其他價值的基地(或其他價值的目的)——生命與自由沖突的時候,我也應該放棄前者而選擇後者。自由的那不可描述的價值就被擡高到這樣的程度。

但是,自由真的具有價值麽?不少人反對過這壹點,諸如在反對自由至上主義的論證中,有人主張,自由並不能作為壹種價值,因為很顯然自由不是越多越好。他們把刻畫自由的量度定義為備選可能性,並提出,這種備選可能性的增加並不會導致價值提升;更何況,這種備選可能性的統計本身也是難以進行的。此外,他們還指出,無限制的自由必然會相互沖突,因此,單純追求自由是壹種必然導致自我矛盾且自私自利的行為,因為,要麽大家對自由的普遍追求陷入不可調和的沖突,要麽潛臺詞是只許某人或某部分人追求自由——這當然是壹種雙重標準。因此,很顯然,自由本身不是價值,自由只是保證我們去追求價值的手段。

?這種論證是有道理的,但是,它顯然沒有反駁我們的論點,因為,這個論證中的“自由”與前邊那句格言中的“自由”顯然不是同壹個東西。這當然不能怪罪於提出這些論證中的人,因為,“自由”這壹詞語本來就有兩層含義,他們只是出於實證主義和經驗主義而從外部去解讀自由罷了。“自由”,如果我們從外部加以考察,那麽它就只能表現為客觀存在的諸備選可能性;而倘若我們從內部加以考察,它就指的是主體那進行選擇的能力。顯然,我們如果要主張自由的價值,那麽我們就是在內部的立場上說的,因為沒有人會單純希求備選可能性的數量。但既然我們從內部對自由加以考慮,那麽我們就必須說明內部意義上的自由究竟有何價值,以及為什麽有價值。

讓我們來設想這樣壹個簡單的思想實驗:壹個科學家造了壹個機器人,並進行了對他的朋友的謀殺,那麽我們應該宣判機器人的罪還是科學家的罪?很顯然是前者。但這裏有人會提出反對意見,他們主張我們的論證進行的太快了,我們還得看看這個機器人是否“智能”,是否有“自我意識”——讓我們把話說的準確壹點——我們得考察這個機器人是否有“自由意誌”。的確,倘若這個機器人有“自由意誌”,那麽案件的判決誠然不能這麽簡單——或許就要歸責於這個機器人了,但這並不構成對我們所要得出的結論的反對,因為——正如我將要指出的——主張宣判科學家與主張宣判機器人其實都站在了壹個***同的立場之上,這個立場就是:“自由意誌”是進行歸責的必要條件。這個思想實驗就說明了這壹點。但即便如此,這又為什麽能夠說明自由的價值呢?

價值,壹般來說,可以歸結為人們不管是感性的還是智性的欲求。這並不是說價值就等於欲求,而是說,我們欲求著的事物對我們來說是有價值的。但這個定義會帶給我們無窮無盡的麻煩,因為這就會導致主觀價值和客觀價值的不統壹的問題。毒品被人欲求著,但我們不能說毒品對人是有價值的。這看似構成了對價值定義的反駁,但我認為這壹幻相是可以通過澄清概念加以解決的,只要我們區分了主觀價值和客觀價值。讓我們回顧毒品的例子,我們之所以覺得它矛盾,是因為毒品倘若被人欲求,它應該就是有價值的,但這又有悖於我們的常識。但實際上,這句話卻是並不矛盾的,因為它實際上說的是,毒品對那些需欲求著它的人有主觀價值,可正因為它不被人們普遍欲求,因而不具有客觀價值。主觀價值是縹緲的、相對的,搖擺不定而難以澄清的,而客觀價值卻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壹般來說,客觀價值就是我們 公認的具有價值的事情。

現在,讓我們來考察自由。於是我們立馬發現,自由是壹種客觀價值,因為我們根本不想無法承擔責任。很多人立馬反對這壹點,但只要他們靜下心來想壹想,他們馬上就會同意,因為壹個無法承擔責任的境況是可怕的。如果我們處在壹個無法承擔責任的境況裏,我們就和我們現在所使用的任何壹樣工具沒有任何差別。我們就成了那個例子中的機器人。或者,用壹句現在大家流行的俗語來說,我們就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工具人”。沒有人希望這樣壹種處境,人們僅僅希望“不承擔責任”,而絕不能接受“無法承擔責任”。前者頂多被視為“自由僭妄癥”,而後者則會被視為“對人格的壹種侮辱”。所以,壹個僥幸逃脫刑罰的罪犯是狂喜的,而倘若對這個罪犯宣布“妳盡可以犯罪,我們不會懲罰妳,因為這些事情的錯都不在妳,因為妳根本不具備壹個人格,壹定是某個人格使用了妳”,他便會感到甚至比宣判他的罪行還要更大的屈辱和失落。

於是,我們就回到了康德提出的那個著名的觀點:人是目的,而不能純粹是手段。這就闡明了自由對我們來說的客觀價值。正因為我們想要能夠承擔責任,我們才欲求著自由,自由才具有價值。因此,意誌自律是我們普遍希冀著的,相比較而言,純粹的意誌他律則是我們不能接受的。現在,我們就能真正理解開篇提出的那句格言了:“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這其實是壹句對我們人格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的話,因為它要求我們在他律面前實現自律,直至生命的最後壹刻。如此看來,要想這句話光榮退休,路,自然還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