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救濟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只要妳有資格申請失業保險待遇,妳辭職後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當然,再就業後,找到新的工作,新的企業幫著交社保,失業保險就自動取消了。如果是因為不願意而離職,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壹)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崗位要求,並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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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失業保險。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1)非本人意願終止聘用(即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且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證明)。
②已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③公司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60日內處理。
參保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兩份,壹份交失業保險中心,壹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攜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嚴格調查核實情況,發放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2份,求職登記表1份。
失業人員請認真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正面的所有欄目,並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關系接收單位在背面蓋章。認真填寫求職登記表。
註:戶籍在本市的,請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籍在農村的,請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會成員、村委會成員、社區的計生章不符合要求。
交三張壹寸彩色照片和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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