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換領、補領新卡的,需要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並提交近期標準照片兩張。辦理新卡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發放新卡,收回舊卡。如果申請新卡,原卡作廢。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申領新身份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公民身份證汙損或者殘缺、無法辨認的,應當申請補領。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的,在申請變更時同時申領新卡。
擴展數據:
對身份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民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申報的項目,經核實後,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字,作為發放居民身份證的憑證。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2.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時,應當交回居民身份證。退出現役回到原居住地的公民,其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屆滿的,應當申請新卡。退出現役的公民,不回原居住地定居的,應當向現居住地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證。
耒陽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